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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成为“行规” 首起开瓶费官司成都开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8:05 中国消费网

  去年底,冯女士与同事共20余人到位于武侯祠大街的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就餐,因店方收取了她酒水开瓶费以及纸筷费(本报曾做过报道),冯女士就此将店方告上法庭。昨(21)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成都市第一起开瓶费官司。

  原告:收开瓶费属侵权行为

  原告冯小红诉称,2005年11月26日,她与20多个同事到该火锅店就餐,因该店出售的剑南春每瓶比超市高出近100元,冯在就餐时便带上在超市购买的4瓶剑南春。

  就餐结束,冯结账付费后发现该店出具的收银条上竟然多收了345元,其中标明“纸筷费25元;服务费320元。”火锅店人员向冯解释称,冯自带的4瓶酒,每瓶要加收80元的服务费,纸筷要按一个人1元钱另收费。冯当即提出这不合法又不合理,要求火锅店退还多收取的345元,遭到火锅店的拒绝。不得已原告只得求助于消协、媒体,但火锅店拒绝了消协的出面调解。

  冯认为,孔亮火锅店擅自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已经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退还非法收取的34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交通费等费用4000元。

  被告:收开瓶费已成为行规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收取的345元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代理律师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方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而收取开瓶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被告方代理律师反驳:“双方不是侵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因此不存在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说法;销售酒水是火锅店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对于248元一瓶的剑南春酒也是经物价局核定过的。”

  店方经理唐先生表示,餐饮行业收取开瓶费已经成为行规,对此服务员也事先告知了原告。而原告冯小红当庭请出了5个证人证实自己被店方收取了开瓶费且先前并没有得到店方告知。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律师:收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

  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米仁金律师表示,餐饮行业收取开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拥有自主权和选择权。这种餐饮行业的行规只能代表行业利益,并不能代表消费者利益,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这种行业的不正之风是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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