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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防组公开回应难解原告疑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4:55 新闻晨报

  疑惑1牙防组的认证活动不违法?

  陈江:2003年新条例生效前开展认证活动也应符合当时的法律规范。当时主要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1月30日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3月3日发布)。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办理申请认可手续。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并取得《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方可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牙防组如果具有合法资格,应该依照该条出具《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证书》。

  李刚:除此之外,我们注意到牙防组的认证活动绝对不是在认证条例实施后就停止了,一个证明是牙防组在2004年还在给乐天颁发认证证明,第二个更重要的证据是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后,牙防组至今都在允许某些企业使用它的认证标志。

  疑惑2除法律术语认证还有其他定义?

  李刚:认证是专门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行为,作为消费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和接受牙防组所“认证”的产品的。因此,牙防组的辩解难以成立。正是因为牙防组使用特定含义的法律用语,误导了消费者,而他们至今没有认识到错误所在。

  陈江:牙防组关于“认证”不是同一个概念的说法不能成立。我国法律对认证有明确的定义,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除此以外,不存在对认证的其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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