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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防组回应消费者误导说 称不违法也无权钱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2:18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牙防组昨天首次公开回应对其认证资格及是否误导消费者的质疑。

  由于牙膏、口香糖广告中频频出现的“牙防组”(全称“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在北京和上海两地遭遇两名法律工作者的“打假”,引起媒体的极大关注。

  21日中午,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预防科主任张博学教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工作并不违法,更没有主动找相关企业要求他们认证,这中间也没有权钱交易问题。

  张博学表示,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后,牙防组及时向卫生部业务主管部门请示,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了牙防组认证工作的背景、概况和效果评价,并得到肯定。虽然牙防组还不是该会认定的有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但是其在对口腔保健用品进行功效认证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认证程序和技术规范,并取得了推动全国牙防工作发展的显著效果。更重要的是,认证条例出台后,牙防组就没再为任何企业进行过认证,所以不存在违法行为。

  但是,在上海起诉牙防组和被认证的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纸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陈江律师则表示,早在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就颁布了《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对开展认证活动的组织管理、条件和程序等多方面予以规范,2003年新条例生效前开展认证活动也应符合当时的法律规范。

  而且,当时还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 年及1995 年的《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二部规章规定,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必须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并取得《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证书》,“牙防组如果具有合法资格,应该依照该条出具证书。”

  至于牙防组称他们2003年后停止了产品认证,陈江则持怀疑态度,“牙防组的说法不能被客观中立的第三人所证实,因为牙防组之前做的产品认证的整个过程,包括应当公开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都是不公开、不透明的,所以就此问题只能由牙防组自说自话了。”

  此外,“我们从来没有自称权威认证,只是一些产品广告中这样称。”牙防组还认为,其所做的认证与法律规定的认证不同,是专家指导性的产品效果认证,与法律规定的认证是不同的概念。

  陈律师认为这个说法不能成立,因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除此以外,不存在对认证的其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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