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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修订《消法》实施细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10:38 中国消费网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北京市修订实施《消法》办法已经被纳入市人大立法预备项目,有望年内出台。

  行业内许多专家都指出,施行12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群体诉讼程序”、“设置最低赔偿金”等内容。但目前,《消法》修订还尚未纳入立法计划。

  据透露,北京市此次修改实施《消法》办法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执法和维权的可操作性。在调整的具体内容方面,这位负责人透露说,一是要把“消费者”和“生活性消费”的概念拓展到更广的范畴;二是要考虑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问题;三是对商品召回等和国际接轨的经济惯例作出符合北京市情的规定。

  修订后的消保条例有望确立“召回制度”。一旦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停止提供该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经过此次修改后,有可能对“精神赔偿”的界定出台细则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低限额,上限可能不封顶。对可能导致消费者精神受损的行为进行规范。条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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