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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常务副秘书长称我国消保制度存在五缺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4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姚芃

  “‘五缺位’已成为制约消费者保护制度完善的障碍。”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平心而论,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应该说是相对完善的。但是,法律永远滞后于实践,这是规律。”

  缺位一 农民维权缺乏便捷网络

  近年来,工商部门的12315,技监部门的12365,物价部门的12358等电话的开通,已使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得到应有的改善,但是投诉方便、解决快捷的通道并不完善,特别是农村消费者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为一双鞋投诉要进一趟城还好说,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出问题,麻烦就更大了。武高汉指出,实际上农民迫切需要一种组织体系能深入到田间地头为他们解决问题。

  武高汉说,工商与消协欠缺的是手段,比如需要检测时就得动用技术、检测设施。因此农村很需要技术监督、卫生、农业管理等方面设立农村机构或建立综合性体系,为农村消费维权开通便捷通道。

  缺位二 赔偿制度缺乏“高压线”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措施还远远不足以遏制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譬如买一包瓜子2块钱,吃坏了肚子住院花了一两千。受损害的消费者若要维权,按现有法律规定,只能得到4块钱的赔偿。

  “赔偿额整体偏低,不仅抑制了消费者投诉的积极性,实际上是姑息养奸。”武高汉说。

  正是由于消费纠纷的大量发生,小额消费纠纷中认定欺诈的繁琐,往往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一些国家设立有最低赔偿制度,如美国是200美元,夏威夷是1000美元。武高汉说,最低赔偿制度的确立,在小额纠纷上解决了大问题,多数经营者会检点自律,不会去冒最低赔偿的险。

  武高汉认为,在全世界,民事赔偿都是最有效措施:首先是补偿,让受害的消费者得到充分的补偿,包括他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甚至精神成本;第二是让做坏事的人得到报应;第三是警戒、威慑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违法者是个绝对的威慑,没人敢轻易去碰“高压线”。

  缺位三 不特定消费者损害缺乏公益诉讼

  武高汉介绍说,我们的赔偿制度有三大前提,一是有不可逆转的损害,譬如人死了;二是不可治愈的损害,如得了癌症;三是可治愈的损害。而对违法经营者最严厉的处罚不外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执法机关再想替消费者做些什么,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国外法律有一条: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要赔偿。这一制度承认“可能”。譬如,某种经营行为、商品对消费者的损害,现在还没有显现什么后果,但是这个行为或商品肯定对人体有害,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这种责任的追究,是通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来实现的。

  缺位四 缺乏小额裁判体制

  武高汉说,我们现在有的地方设立了简易法庭、派出法庭,这是个进步,但是与国外的一些制度比较还差得很远。国外有小额裁判庭制度,规定争议双方不得请律师,不要求有诉状,可以当庭裁判。譬如,一个老板,无论是小老板还是大老板,日理万机的他若不想上法庭,他就会千方百计要求他的员工不能出质量问题,如果有了问题,也不能闹到法庭上去,得设法和解。

  “消费者往法庭上一站,你再大的老板也得到法庭上亮相。就这一条就足够规范不少经营者的行为了。”武高汉说。

  缺位五 立法理念缺乏“利益原则”

  武高汉说,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及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消保制度缺这缺那,最根本是立法理念上缺少“利益原则”,从制度的安排上就要让消费者受益,让违法者吃不消。

  武高汉认为,呼吁引入和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并非仅仅是为了消费者,应该看到立法实质,制度的力量不能小视,它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按钮”,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启动了社会监督、规范了市场秩序、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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