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超市卖假酒双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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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42 法制日报 | |||||||||
法院另出具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假酒 本报讯 记者 李郁 北京一家超市出售假酒并开具假发票,顾客发现后要求退货,该超市不但不退货,工作人员还互相推诿。顾客不得已诉至法院,3月1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超市返还顾客购物款、检测费等共4590元。
2005年10月21日,徐先生在这家名为北京鸿盛玉泰的超市购买五粮液一箱,超市给徐先生出具了一张盖有“华龙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徐先生当晚饮用该酒时发现是假酒,便去超市要求退赔。超市经营者声称必须经权威机构检验是假酒方可退款。徐先生委托国家某检验中心经检验,结论为“本样酒不是五粮液酒”。徐先生多次要求退货,超市一直推托。徐先生后又发现开具的发票也是假的,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也不存在。于是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检测费等共4590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在北京鸿盛玉泰超市购买五粮液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超市出售给徐先生的五粮液酒为假酒,说明超市与徐先生订立五粮液酒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现徐先生要求撤销该合同,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超市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按徐先生购买五粮液酒价款的一倍支付赔偿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而受有其他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一并予以赔偿。故对于徐先生所支出的鉴定费用,超市亦应承担责任。 这家超市所销售的五粮液酒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假冒伪劣商品,为了避免该酒再次流入市场,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海淀法院已另行出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该酒予以收缴销毁。 一审宣判后,超市经营者均明确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