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2006年3·15:消费与环境 > 正文
 

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7: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李秀玲

  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意见: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
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意见:《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经营者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点评意见:一些大型商场游乐园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店堂告示,来规避应尽的法律义务。《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做出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商场的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商家应该在游乐设施处全面准确地标明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使用此设施的儿童人身安全。

  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商家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是无偿的”,二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但实际上,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通过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该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减少了免责的要件,因而也是无效的。

  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购种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点评意见: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经营者单方规定种子是否合格以农民在一定时间里进行发芽试验为限,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强加于农民身上,其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做出鉴定,这样规定是显失公平的。

  《种子法》第35条规定种子标签必须标注质量指标。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在种子销售中经营者依法应当对自己提供的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的,理应进行赔偿。因此,本条款要求农民在短期内做出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经营者以此减免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点评意见: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人民币现金缴费是大多数消费者已经习惯并普遍采用的一种缴费方式,也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缴费方式,银行不应强制消费者必须采用划卡代扣的方式缴费,况且办卡还需交纳卡费或年费,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点评意见:业主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屋面、屋顶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法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共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屋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依法享有对屋面、屋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开发商利用该条款强行占有、剥夺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属法律禁止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因此,开发商要在屋顶、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将业主应得的广告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保管,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收费停车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那么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这种单方格式条款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它责任。

  点评意见:消费者到照相馆冲洗照片,与消费者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照相馆在提供冲洗照片的服务时,首先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可能保证胶卷安全无损。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胶卷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照片本身具有纪念意义,其内容有不可再造性和损害的不可补救性,损坏或遗失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经营者除了要负责赔偿该物本身的价值及合理的损失之外,还应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决不能用同类、同量胶卷赔偿了事。该声明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为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条款。

  美容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点评意见:该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消费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美容院向保险公司投保,只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手段,与消费者无关,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也不能以“保险额”作为向消费者赔偿的限额,而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报北京3月15日电)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