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是我国历史上第20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了让消费者更加了解如何维权,3月14日,记者采访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谷有常。
据谷秘书长介绍,2006年是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成立20周年。20年来,消费者的消费已经不只是满足于柴、米、油、盐、吃、穿、用,如今用于教育、娱乐、科学、艺术、体育和旅游等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费支出也日益增多,同时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消费
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索赔的经济价值由过去的一件衬衫、一双鞋,发展到现在的汽车、商品房及人格尊严等。2005年沈阳市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2600多件,接待咨询9万多人,实现消费赔偿33万多元,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消费者在消费当中遭遇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面对有些经营者单方面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面对不法商家隐形蓄意的欺诈,有人麻木默认,有人习以为常,缺少的是应有的警觉性与鉴别力。其原因就是少数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并不是很清楚,所以有必要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忘记《消法》赋予您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七项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简称安全权;2、知悉真实情况,简称知情权;3、自主选择,简称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获得赔偿,简称获赔权;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简称结社权;7、获得有关消费和消保方面的知识,简称知识权。本报记者田茹茵实习生张南
(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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