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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 特约商户应赔偿消费者七成损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9:53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3月15日电 (吴俊、王创辉) 消费者不小心丢失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在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信用卡合法持有人有责任吗?特约商户该赔多少钱?3月1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旁听人员详细解答了这个问题:双方责任应该“三七开”,特约商户应赔偿七成损失。

  东莞的陈女士办了张工商银行的牡丹卡,东莞市南铭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铭超市)是其特约商户,陈女士可在该超市持卡消费。不料,陈女士发现她的牡丹卡被人偷走了。陈女士慌忙去办挂失手续,结果发现已经有人冒用她的卡在南铭超市消费了9360元。

  陈女士认为,南铭超市没有审查持卡人的资格就允许冒用人刷卡消费,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她于是将南铭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9360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南铭超市对持卡消费的审查不止是尽一般的善良管理之责,而是需尽一定的谨慎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对持卡消费人身份应有的必要的一般性审查义务,未能尽到行业注意、勤勉、谨慎的审查义务,实质上让一系列

信用卡风险防范措施形同虚设,是导致原告信用卡轻易被他人冒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直接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作为信用卡合法持有人,负有妥善保管、依照约定使用信用卡的义务。原告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与快捷的同时,也应预见信用卡遗失或失窃情况下的风险。本案中,原告对于信用卡被盗、被人冒用以致造成经济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正是因为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行为的结合才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离开了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不大可能给冒用人的犯罪行为创造极大的便利。法院考虑原、被告各自的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在程度上的不同,认定由原、被告分别承担案涉经济损失的30%和70%较为合理,即被告应赔偿损失9360元×70%=6552元给原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15日公布该院“十大消费者权益案件”时,列举了该案。办案法官评点说:本案判决明确界定了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业务过程中所应尽的审查义务和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妥善保管义务,确立了认定案涉情形责任份额的分配标准,有利于规范信用卡消费过程中特约商户的审查行为,落实和强化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在促使特约商户提高消费者权益保障意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有助于形成安全、规范、有序的信用卡消费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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