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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年度报告之展望篇:未来畅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5:59 中国消费者报

  ------ ——为进一步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建言献策

  本报记者 何春霞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已经开展了20多个年头。在过去的一个3·15年度,中国的消费者保护事业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很多挑战,还有很多难题等待破解。
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有关人士纷纷建言献策。

  砥砺护权之剑

  “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律是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展望消费维权的未来之路,不断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斗转星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12个年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应当提上日程。许多法律专家、消费维权人士认为,关于消费者的权利还应进一步扩展。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我国已经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缺乏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而《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社会被称为“经济宪法”,其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鹤龄等十几名委员提议认为,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垄断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老百姓关系最直接。但是,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频频出现。因此,今年“两会”上,不断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修改《食品卫生法》。全国政协委员、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教授陈志哲认为,《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出台的,许多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变化的形势。他建议,在食品安全预警方面增加以下内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向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采取防范措施。

  另外,由于《食品卫生法》不能涵盖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难以实现“从田间到餐桌”整个流程的系统监管,因此,需要制定一部《食品安全法》。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主席李金明等8人提议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贺大经则呼吁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同时,规范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修订国家标准,改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食品标准同时存在的现状。天津市河北区政协副主席冯幸耘则提出,要尽快在食品餐饮行业实行食品卫生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救助、赔偿消费者。

  “守护神”应各司其职

  政府职能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权益的“守护神”。当消费者利益受损害时,这些机构有理由也有义务出面予以协调,以强化政府对消费者的保护。

  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忻州市市委书记张建欣认为,食品产业链的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销售等是密切相连的,需要全过程的监管,可现在一部分落实在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几个不同范畴的部门手里;而另外一些环节则无人监管,形成监管空白,这无疑会留下诸多的安全隐患。因此,他建议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形成合力,严格执法,尽可能多地堵塞安全漏洞。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基层消费者组织人员配备不齐、财力物力不够,对进一步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不少地方的消费者协会建议,各级政府应当给消费者协会以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让更多黑幕曝于阳光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社会监督渠道有很多,消费者组织、个人都可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对不法经营者震慑最大的是新闻舆论监督。一些侵权商家最怕新闻媒体的曝光。新闻舆论监督因其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公开程度高,从而对社会舆论的形成和引导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监督体系中,新闻舆论监督担负着独特而重要的社会责任,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尤其能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新闻媒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有时还会遇到很多困难,对新闻记者打击报复的现象还存在。因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对被批评者无理取闹或打击报复的行为绳之以法纪,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企业要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在谋取赢利的同时,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和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构成中最主要的一部分。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学教授韩艳英认为,目前多数中国企业对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认识较为模糊,只看到当前的经济利益,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提供的发展机会。

  韩艳英建议,应该加强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培养。企业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表现为以下三方面:其一,研制消费者真正需要的产品。企业应有社会责任感,生产消费者实际需要的产品,不应生产无实际用途的产品误导消费者进行无谓的消费。其二,确保质量,杜绝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这是商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其三,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生损坏和其他故障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现象,对此,售后服务质量的好坏就显得格外重要。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会受益无穷。因为,永远有消费者为其喝彩。

  消费者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

  西谚曰:“当上帝睡着的时候,魔鬼什么玩笑都敢开。”消费者是“上帝”,但这个“上帝”可不该是睡着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本质上是与商品、服务提供者进行的一种劳动的交换。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这种劳动的交换实际上不平等的。因此,消费者应理直气壮地对坑害消费者的行为说“不”。

  但是,现在许多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还是选择了能忍则忍、息事宁人的态度。这不但对消费者自己不公平,也纵容了侵权行为的滋生蔓延。展望消费维权的未来之路,我们希望,每一个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勇敢地站出来。

  对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说“不”,不仅需要勇气,而且也应该讲“艺术”。首先,消费者要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这个体系还在不断地完善,消费者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洞悉国法国策,如有利器在手,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做到“一剑封喉”。其次,消费者还要不断地学习商品知识。目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新的商品和服务层出不穷,消费者只有不断用新的知识武装自己,才不致于面对花样繁多的商品和服务感到茫然无措,才能有效地规避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设计的陷阱。第三,消费者要不断增强自己的证据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投诉打官司,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讲证据。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但消费者作为这项事业的主角之一,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力量所无法替代的。所以,消费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是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尾声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投资率持续偏高,消费率偏低;因此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增加即期消费。

  试想,在一个消费环境混乱,消费陷阱密布,消费者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的市场条件下,增强消费信心、增加即期消费就会大打折扣。我们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与呼,目的就是为了改善消费环境,倡导和谐消费,让消费者放心地花钱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断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不断推向新的高度,也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扩大消费从而起到拉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到这里,中国第一份《3·15年度报告》就要画上句号。

  我们惴惴不安地请您给中国第一份《3·15年度报告》打分。如果您满意,这正是我们努力想做到的;如果您还有更好建议,我们会在以后的日子里努力去做到。

  结束语不是消费维权宣传的结束。《中国3·15年度报告》才刚刚开始,将来还会有第二份、第三份……

  我们感谢所有向我们提供线索的读者和参与点评的专家,是他们的大力协助,我们才能顺利地写下这份年度报告的最后一个字,让我们这份报告更加充实。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的新闻热线不断传来消费者投诉的声音,提醒我们,尽管中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业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但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路仍很漫长。

  我们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到下一份《中国3·15年度报告》出版之时,会有更多的“黑榜”变成“红榜”、更多的无奈变成欣慰;更多的难题得以破解,更多的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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