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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健康领域十大法治跨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4:45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张静波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专家点评 深化药品审评机制改革,建立科学的药品审评机制是药品注册的永恒主题。《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SFDA根据《行政许可法》对照修改的第一部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了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和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实行快速审批,并相应规范了药品注册受理方式,确立了新的药品注册审批模式:省局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受理、现场核查,审查其真实性和规范性、启动药品注册检验,省局审查完成后将审查结论和全部申报资料上报SFDA,SFDA组织进行技术审评,最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此举确保了全国药品受理工作能够协调一致,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2.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进口食品须用中文标身份,否则将一律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专家点评 在大中城市,进口食品对消费者而言,已不是什么陌生的面孔,实际上最大问题在于,由于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可能因为搞不清楚食品的相关信息而被迫放弃进口食品,也可能花了高价买回去后依然“不知所措”,或者是发现不适合自己。所谓“入乡随俗”,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工商总局的这一规定,不仅维护了中国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方便了消费者的购买,而且客观上为国外食品企业赢得国内消费者青睐提供了机会。无论对于中国消费者还是国外企业,都是一件好事。

  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专家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对健康的强烈需求,保健食品产业迅猛发展,保健食品的注册申报量急剧增长,市场上的保健食品五花八门,而夸大其词的功能宣传,甚至造成消费者身体不良反应的现象,却暴露了保健品行业门槛低、注册审批程序存在问题的事实。某些企业钻政策的空子,欺骗消费者后却逍遥法外。现行的审批法规亟须修改和完善。新《办法》实施后,保健食品功能的评审制将改为注册制,保健食品的责任主体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变为生产企业,如果消费者发现保健食品企业注册的功能与事实不符,可直接状告企业,由生产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成为责任主体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的行为得到了有力的约束。消费者买保健食品的安全系数将大大提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行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专家点评 该《条例》是解决当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假冒伪劣现象突出。有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等加工食品;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等。无证意味着没有进入市场的资格。制定这一条例有利于从源头严把产品质量准入关,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首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食品产品包括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与人体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七大类食品。

  5.我国孔雀石绿国家标准发布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国家标准(GB/T19857-2005)于2005年9月发布实施。该标准要求,孔雀石绿在水产品的检出率不得超过1克/1000吨。

  专家点评 孔雀石绿是一种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体,既是杀真菌剂,又是染料。一些养殖渔民在防治水霉病等病害中使用“孔雀石绿”,以延长鱼类在长途贩运中的存活时间。这在行业内已不是一个秘密。由于农业部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所以我国的国家标准中,并没有对其含量多少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各地市场出现问题时,检测监督工作陷入被动。此次标准的出台,自然为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虽然这个检出标准已经与国际接轨,甚至超出部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但昂贵的检测设备费用也是具体操作中的难点。“孔雀石绿”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缺乏相应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另一方面,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手段和目的都过于简单,相应的安全警报发布机制(预警机制)并不健全。

  6.《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出炉

  2005年9月,《食品安全法》第一稿征求意见稿出炉,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大法呼之欲出,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做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专家点评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在我国,近几年才有了食品安全这一概念,而在此之前,它被等同于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实际上,现有的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方面的法规都不能从根本上涵盖食品安全的全部内容,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许多交叉,由此造成食品安全的重复监管。《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分析、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进口、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以食品安全来统筹食品标准,突出科学性、统一性、全局性,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7.我国最新《生活饮用水标准》出台

  我国最新的《生活饮用水标准》2005年10月出台,首次对饮用水中亚硝酸盐、溴酸盐含量,以及可引起腹泻发热的贾第虫和隐孢子虫的含量标准做出规定。

  专家点评 目前,我国农村有3亿多人的饮水安全存在问题,其中1.9亿人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但按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衡量,不少地方的有害饮用水很有可能符合国标,这一看似矛盾的怪现象实际上反映的是我国自来水国家标准体系严重滞后、城乡供水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如今,这一现状将有望得到改善,饮用水新国标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要求更为严格。喝水不仅关系到一个人的一生健康,还将影响数代人。老百姓将在“喝水”上“有法可依”。

  8.《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颁布

  2005年11月,商务部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专家点评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该办法旨在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酒产品市场并非风平浪静。陕西省消协年初大规模对白酒市场进行调查及比较试验,并对市场上销售的50多种白酒样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白酒类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假酒现象严重,假酒大多集中冒用售价较高的中、高档品牌,并且造假水平较高,其中一些假酒必须借助专用仪器观察后才能确定,消费者在购买时很难发现;各地酒品市场流通中还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大棒”;同时,未成年人因酗酒而导致身体健康受损的事件也是屡屡发生。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规来解决,《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这两项制度,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9.禽流感疫情引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

  专家点评 禽流感是继SARS后我国面对的又一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件。目前,全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一些国家禽流感疫情呈明显扩大态势,形势十分复杂。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日前发出警告,禽流感疫情有大规模暴发的危险,呼吁各国提高警惕,做好应对准备。我国部分地区家禽饲养方式相对落后,活禽流通和跨区域调运频繁,防控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防控任务相当艰巨。此条例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0.我国首次对食品包装实行市场准入强制认证制度。《食品包装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出台

  专家点评 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屡见报端,其中相当部分问题源自食品包装质量不合格。造成包装大面积不合格的最根本原因是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令一些不法企业能够顺利进入市场。《食品包装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要求食品包装材料,重点是食品、饮料行业的塑料包装、纸包装和复合包装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才能投放市场,这对我国食品包装业,尤其是门槛儿较低的塑料食品包装业将起到极好的过滤作用。对规范企业来说,暂不会面临成本剧增,也不会太多涉及设备更新、技术改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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