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紧急磋商后正式宣布:鉴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和我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时间安排较紧,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和沟通方面做得不够充分,3月份抄见表的气量仍按原1.28元/立方米结算,上游涨价新增成本每日/18.60万元由燃气责任公司全部承担。新价格从4月抄见表量开始执行。
市民争论
听证会前燃气价格就上调了?
今年2月,通过价格听证会,市物价局以“成价工[2006]50号”文下发了《关于调整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1.28元/立方米调整为1.43元/立方米,从2006年3月1日起抄见表量执行。消息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激烈争论。市民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作为新标准执行的时间“3月1日起抄见表量”,就是说,听证会举行前燃气价格就上调了,为什么不直接说从3月1日起执行呢?
燃气公司
无法确定具体日期执行新价格
对此,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称:“3月1日起抄见表量”是指从2006年3月1日起根据抄表时的气表读数确认的用户用气量,而非从3月1日起使用的气量。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供应的居民户数达108万户,且绝大多数燃气表安装在居民室内。由于行业特点,居民用户实行“先用气、后付款”方式,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交易,无法在同一时点确认所有居民用户的用气量。现有手段无法做到逐日消费、逐日结算,而是采用滚动抄表方式按月结算。绝大多数用户的抄表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每月21日至月底期间,为抄表员复核、统计、整理资料等内务工作时间。就某一居民小区的住户而言,每月抄表时间相对固定,两次抄见表量之差为居民当月用气量,即一个时间段的用气量,不是某一个时点的用气量。“我们无法要求108万户用户都在一天时间内留人在家配合我们查表,因此我们的查表时间无法规定在一天,只能是在一个周期内。因此,我们无法实现从某一天开始执行新价格。”这位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紧急磋商
新价格从4月抄见表量起执行
该负责人称,早在去年12月30日,燃气公司就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出厂价格的相关规定,向物价部门提交了《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的紧急报告》,但由于物价部门受理此类请求必须执行相应的程序,如初审、论证、认证、监审等法定环节,然后才能正式开听证会,因此实际上物价部门是从1月开始就受理了调价申请,并根据听证结果规定从3月1日抄见表起执行新价格。
“考虑到此次新价格实行的时间的确太紧,公司正式决定3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户天然气使用量仍按原价格执行,而涨价新增的成本558万元仍将由燃气公司全部承担。”这位负责人表示。那么新价格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呢?这位负责人表示:4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户天然气使用量按新的销售价格1.43元/立方米结算。
多缴气费
在下月应缴气费中全额抵扣
对于目前已经按新价格缴纳了天然气费的部分用户,燃气公司表示他们将认真核算用户以缴纳的气费,确定其多缴纳后将在下一个月的应缴气费中全额抵扣。比如以某用户3月份抄表气量30立方米为例,按新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气费42.90元,但如果按照原价格其应缴纳的气费为38.40元,那么多出的4.50元钱将在下月的气费中抵扣。
本报记者 赖庆媚
消协日日关注 市民天天关心
七日维权 燃气公司顺应民意
3月8日 本报和成都市消协陆续接到市民反映。市民苏先生向市消协投诉部反映称:自己所在小区以前并不是月初抄表,3月份变成了月初抄表,他怀疑燃气公司故意“变招”多收钱。对此,市消协副秘书长周国祥表示,对听证会召开前的居民用气涨价不合理。记者对此作了独家采访。
3月9日 本报以《听证会前用的气咋就涨价了?》为题对前一天的采访作了独家报道,开通热线收集市民意见。市民纷纷表示,对听证会前用的气涨价不合理。记者随即对物价部门进行采访,物价部门表示,燃气公司应推迟抄表,多收的气费应退还。同日,记者从市消协获悉,燃气公司已就2月份气费价格标准问题向市消协作了说明。
3月10日 本报以《推迟抄表 多收的气费应退还》为题对前一日的采访作了报道。燃气公司紧急向市消协作出第2份说明。
3月11日 本报以《燃气公司表态:1月份用气多收费要退》为题对10日的采访作了报道。见报后,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紧急会议,对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明确表示:凡是推迟抄表的用户不按新价格收费,如果已按新价格多收费,将用多缴纳的气费抵扣其下一个月的气费。
3月12日 本报以《推迟抄表多收气费下月抵扣》为题对前一天的事态发展作了报道。
3月13日 本报和市消协再次接到一些消费者就此事的反映。本报和市消协继续关注此事。
3月14日 燃气公司作出最新决定,表示3月份抄见表量仍按1.28元/立方米计价。
·各方反应·
市消协:涉及“抄见表量”的行业可参考执行
昨日下午,市消协秘书长高玉川、市消协副秘书长周国祥(上月21日燃气调价听证的代表)从记者处得知燃气公司作出最新决定的消息后表示,新闻媒体和消协的监督起到了作用。
高玉川说,在消协就燃气公司的收费事宜提出质疑,本报对此强势报道后,燃气公司两次向市消协递交说明材料作解释。就燃气公司作出“3月份抄表量按照原价计费”的决定这一点,消协表示欢迎。周国祥认为,这件事对今后其它公用企业的涨价事宜具有参考意义。
高玉川还表示,调价听证会后多少天才能发出涨价通知、多少天后才可以实施涨价,最好应该有个规定,“不能今天开会,明天就下通知涨价”。高玉川说,他拟就“抄见表量”等涉及气费调价等问题和物价部门有关人士沟通。
市物价局:曾驳回“2月1日抄见表量起调价”申请
昨日,就成都城市燃气公司退还2月份多收的气费一事,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气源出厂价在去年12月26日调整后,成都城市燃气公司曾向市物价局提交民用气调价申请,当初申请的涨价时间是从2月1日抄见表量起。由于终端燃气公司要调整燃气价格必须经过申请、受理、论证、听证、审批等一系列固定的程序。考虑到调价程序要经历一段时间,市物价局驳回了以2月1日抄见表量起调价的申请。随后,燃气公司将调价时间改为自3月1日抄见表量起。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调价时间不是听证的内容,也没有相关规定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民用气价格自3月1日抄见表量起涨价”被公布后,市物价局接到了许多市民对此的不同意见,也曾多次与燃气公司协调解决此事。
本报记者 熊德壮 宋元东 金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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