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肉食厂聘用的促销员私自更换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东方银座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公司认为肉食厂应该为罚款买帐,遂扣留7万元货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昨日上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肉食厂支付罚款,东方银座应返还剩余货款。
法院查明,去年7月25日,东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在东方银座超市经营的京京
肉食厂促销员马某,私自将猪肝、孜然烤肠、玉米热狗肠等过期商品上的过期标签撕掉,贴上新的价签上架出售。东城工商分局对东方银座超市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东方银座公司随后交纳了罚款。
东方银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因肉食厂原因遭处罚,肉食厂应承担全部责任,遂暂时扣留了京京肉食厂7万余元货款。京京肉食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在案件审理中,东方银座公司同意给付货款,但提起反诉要求肉食厂赔偿罚款、质量保证金和违约金等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东方银座应该按照义务给付肉食厂货款。但合同中提及的肉食厂人员造成的损失由肉食厂承担这一点得到法院认可,因此法院判令1万元罚款应由肉食厂支付;之前,东方银座曾经扣留肉食厂5000元质量保证金,为此,肉食厂只需再支付5000元即可。各种款项折抵后,东方银座公司还需给付京京肉食厂货款7.1万余元。
宣判后,肉食厂一方表示将提起上诉,他们坚持认为罚款应由东方银座公司支付,而东方银座表示对判决没有太大的异议。(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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