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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立法最迫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9:45 中国消费网

  2002年,作为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韩德云,主持起草了该市一部新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这部影响3000万市民生活的地方法规,尽管最后实行时对草案作了伤筋动骨的改变,但重庆市人大在立法起草工作方面的这一改革举措,被誉为在中国法制建设和立法过程中具有“吃螃蟹”意义。

  昨日,就今年人大经济立法方面的话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
长的韩德云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新京报》:从今年的经济立法来看,我国现行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工作似乎要比新法律的制定工作更为突出?

  韩德云:我国法制体系中存在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缺少法律的问题,而是很多法律已经明显不再适合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展的进程,据我粗略统计,我国每部法律修订的频率非常之低,基本都超过五年,有些法律自制定实施至今没进行过一次修订。

  我国以往法律尤其是行业法律的立法框架比较粗,原则性较强,主要由相应部门来制定,以利于法律的尽快制定出台,但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弊端,一方面部门立法有可能维护部门利益,从而在执行过程中干扰了相关行业的改革,执行力度上也会产生问题,比如现行《电力法》具有很强的部门色彩;另一方面,立法部门一般不会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订和管理,这也导致了过时的法律严重不适应现状的问题。

  我建议应该改革现行立法模式,扩大立法主体范围以提高立法质量,同时打破部门立法现状,可以采用专家委员会立法模式,同时避免立法主体由与部门利益相关的人担任,以有效避免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中,部门利益干扰改革步伐。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加强转型,职能上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这种转型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同时职能上的转型首先要体现在从立法上进行转型。

  《新京报》:在您看来,我国经济领域哪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尤为迫切?

  韩德云:关于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的制定修订是最为迫切的,我国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公有制为主体、非公经济为补充要得到法律的保障,从而真正让市场主体参与公正、平等的竞争,让市场来配置资源,比如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将国有企业的管理法律化,以限制垄断和特权,《合伙企业法》主要针对私营企业已经审议了,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完善了之后再完善市场规则。(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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