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室内空气质量”首次写入家庭装修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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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8:50 中国消费网 | |||||||||
新华网上海3月14日电(记者俞丽虹)上海日前正式发布2006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首次将室内空气质量列入工程验收范围,装修后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准交付使用。 近年来,因装修而导致室内空气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屡有发生,但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却常常忽视环保指标。上海最新发布的2006版家庭装修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
此外,这一合同示范文本中还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年;装饰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的装饰材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业主强行要求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公用管线等,而装饰装修公司没有拒绝,后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乐贵忠表示,尽管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在自主签订合同时,参考、借鉴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内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谭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