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研北京“美然动力”事件,北京团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发现,在小区发生物业和业主矛盾纠纷不好调和时,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可以发挥特别的作用。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他提出了关于制定《街道办事处法》的议案,希望新增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方面的职责。
罗益锋说,但是我国现行的有关街道办的法律仍是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该条例历经半个多世纪,其中很多条文规定和现实情况相去甚远。一方面是街道在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方面日益承担起更多的职能;另一方面,作为法定的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却缺乏相应的行政权力,法律对此留有空白,严重滞后于改革的步伐。
协助罗益锋做该立法调研的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陈幽泓说,现行《条例》中仅指出街道办事处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立法应重新界定街道办设定的目的和工作目标、设立的原则和人员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等。
“新法必须体现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方面新增的职责。”
罗益锋指出,《条例》中对街道办的行政权力没有做任何的规定。街道办普遍存在的“有责无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他建议通过立法,理顺政府与城市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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