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眼镜可以享受免费的洗眼镜服务;新食品推广商场会推出免费试食……很多行业都推出一些免费的服务或物品赠送以吸引消费者。就在消费者为这些免费的“午餐”叫好的同时,一些由此引发的问题也接踵而来。记者近日接到不少读者反映,不少商家对免费物品或免费服务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者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都表示商家没有责任。免费的“午餐”,商家就能免责吗?“3·15”又即将到来,但面对免费的商品,消费者是否就失去了维权的权利呢?
本报记者 陈莹
案例:免费试食吃出肠胃炎
案例一:免费洗眼镜洗烂镜片
如今,市内许多眼镜店都有免费提供眼镜架调试和洗眼镜片的服务,而无论消费者的眼镜是否在他们的眼镜店配的。这一服务因为方便了消费者受到了市民的欢迎,但方小姐近日却因此惹了麻烦。
日前,方小姐觉得眼镜片有点脏,便到了市内某大型眼镜连锁店洗眼镜。但其间,她眼镜的一块镜片却被洗裂了!方小姐认为是眼镜店操作失误引起的,但店员坚持说是由于眼镜使用时间久了的自然损坏;更何况,由于这项服务是免费的,即使发生损坏,眼镜店也不负责赔偿。
案例二:免费试食吃到肠胃炎
秦先生和女儿近日在逛超市时看到商场正在做某品牌烟肉的试食促销活动。秦先生当时肚子有点饿,就和女儿多吃了几块试食的烟肉块。但不久,秦先生和女儿都觉得肚子异常不舒服,绞痛难耐,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医生说可能是吃了有问题的食物。秦先生于是到提供免费烟肉的超市进行交涉并希望赔偿医药费。但超市坚持称食品质量没问题;而其负责人更表示,即使真有问题,由于是免费试食的,超市也没有责任赔偿。
无独有偶,许小姐在享受了一家美容院送出的免费美容套餐后面部出现红肿且疼痛难耐,医生指其是使用了劣质美容产品导致的皮肤过敏。但美容院也以该服务是免费的为由拒绝许小姐的赔偿要求。
案例三:免费送水壶引发爆炸
王女士前段时间参加了某商场的促销活动。只要在商场内消费满500元,即可获赠一个电热水壶。王女士符合商场的条件,高高兴兴地捧了一个外观精美的电热水壶回家。但半个月后,电热水壶就在一次正常使用中突然发生了爆炸,当时正站在附近的王女士的丈夫不仅被飞溅出来的开水烫伤了,还被炸飞的碎片刮伤了。王女士就电热水壶的劣质造成的伤害向商场索赔,商场方面的理由同样是:因为该水壶是免费赠送的产品,商场对该产品及其引发的意外概不负责。
争议:商家消费者各有说法
某商场负责人认为,免费赠送或者免费试食(饮)等活动是商家回馈消费者的体现,这部分的成本完全是由商家负担的。消费者由于并没有为此消费付上一分钱,因此也无权享受消费其他商品所能拥有的权利。
消费者张先生说,有在某商场工作的朋友告诉他,在做免费推广活动时,为了降低成本,一些商场会用一些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给消费者试食(饮);而消费额满一定则可获赠送的商品,大多数是那些不知名品牌的产品,这些产品进货价很便宜,质量也可想而知。张先生认为,只要是通过商场流向消费者的商品,商场都应该保证它们的质量,无论这些产品是买的还是送的。
消委:商家免责声明不能违法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商家都在提供免费产品或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由于这项服务(产品)是免费的,所以若产生任何损坏或伤害,本店不予赔偿。”
记者了解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在上述相关法规中,并未指出免费的商品或服务就能不受相关规定的约束。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宣传指导处主任陈才兴指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以体现对消费者的公平原则,无论这些产品或服务是打折的还是免费的。比如按照相关规定,商家应该负担的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限一般是一年,零部件是三年。但有些商家在实际销售中可能会在推行产品价格打折的同时把服务也打折,把保修期限与消费者私自商定为半年。这是不合法的。对于因为免费服务或者免费赠送产品等造成的纠纷,陈才兴表示,消委会认为“免费”并不能成为商家拒绝赔偿的合理理由。
实情:天底下没有免费午餐
陈才兴表示,免费服务或者免费赠送,是商家促销活动的一部分,“免费”吸引消费者消费,是以商家的商业活动为前提的。“免费”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其实已经在商家的成本核算里了,成为了商家正常商业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只要该商品和服务是由其提供的,商家就有义务对它的商业活动造成的后果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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