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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定金陷阱可以合理退车 买车购房合同认真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消费者预购房屋后最终作出不买房决定将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可以使购房者从“定金陷阱”中解脱出来;对卖方交付车辆出现不符合说明书中质量标准的情况时,买方(消费者)可选择退车或要求卖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昨日,市工商局公布了《成都市商品房预购书(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

  房产商一房两卖双倍返还定金

  制订背景

  伴随着近年我市

房地产市场交易量的大幅增长,买卖双方之间因为房屋认购定金引发的争议和纠纷随之大量发生。

  由市工商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成都市商品房预购书(征求意见稿)》包括10条内容,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明确了双方协商未果,造成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商必须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如果房产商预购有效期内将房屋另卖给第三方,应当向乙方(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征求意见稿核心条款如下: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于本预购书签订之日起×日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后,定金抵作房价款或者由乙方收回。

  第四条:乙方未在第三条约定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预购书并处置该商品房;乙方所支付的预购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第三条约定期限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第三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日的,本预购书自动解除。甲方应当在本预购书解除之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支付预购定金之日起至本预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解读让购房者摆脱“定金陷阱”

  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李永才:征求意见稿从根本上将《预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预购书》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预购书》中明确了预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价款、用途等)及预购人可以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使购房者从“定金陷阱”中解脱出来。

  明确买卖双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约定双方签订预购书后,卖方将在一定的期限内为买方保留标的房屋,不得再销售给他人;如果买方未按预购书约定的时间前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卖方将不再为其保留标的房屋,并且有权没收买方已交纳的定金。

  尾气排放不合格消费者可退车

  制订背景

  汽车买卖合同长期由销售商单方面提供,合同中许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设置,使得因合同问题而引致的投诉逐年增加。

  由市工商局拟定《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包括9个大的条款,主要涉及:(标的汽车)数量、规格及价款(包括发动机编号、合格证号等)、付款方式、交付及验收、质量、维修、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可退车或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可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可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读公平合理地保护了双方利益

  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李永才:《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将车辆交接书/车辆交付确认书和委托服务协议作为可供选择的合同附件写入合同,便于督促销售商尽可能将车辆交付文件明细化,也便于客户查验是否有遗漏的地方,避免日后的推诿、扯皮;而单独订立委托服务协议,便于双方自行约定服务内容(贷款、保险、上牌等)、费用分担及其他事项,避免主合同过于琐碎、复杂。

  交车时间、交车时行驶里程明确约定。明确地写入交车时间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条款,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正常出售的商品车,交付客户之前的行驶里程一直是一个模糊概念,将交车前行驶里程加以明确,一方面防止经销商将返修或用于测试的车辆充当新车交付客户,另一方面也允许进口车经销商限定合理的运输路程,保护了双方的利益。

  对卖方交付车辆出现不符合说明书中质量标准的情况时,买方可选择退车或要求卖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对非买方原因导致的汽车无法上牌照问题,买方可以选择退车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特别提醒

  赶快提出你的合理意见

  这两份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推出(13日可登录成都工商公众网查阅全文,网址:www.cdgs.gov.cn)对消费者是一极大消息。市工商局同时公布了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热线电话:85394476,电子邮箱:fb@mail.cdgs.gov.cn。

  市工商局欢迎广大读者、消费者对这些示范合同文本的征求意见稿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悉,该局将联系相关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各界专家提意见,并将召开示范合同文本听证会,尽可能收集各方合理意见,然后正式推出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彻底消除霸王条款的正式示范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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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购房留心附加条款

  目前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许多省市,都已制订推出、并推广运用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示范合同”。作为由第三方拟订的示范性文本,此类“示范合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维护购房者的权益,降低购房者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开发商尽管使用了示范合同,但却在附加条款中做手脚,给买房人设下陷阱。而这种现象,在

二手房交易中也经常发生。”四川德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志华律师举例说,如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设置附加条款,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时间内办妥贷款按揭,逾期则算购房者违约。“这样的条款看起来很合理,其实影响买房人办理贷款的因素有很多,如果开发商故意将时间期限约定得较短,缺乏经验的买房人就有可能吃‘哑巴亏’。”

  针对这一问题,消费者在注意开发商是否使用商品房预售“示范合同”的同时,还要特别留心合同的附加条款,提防开发商单方面增加对自己有利的约定,推卸责任或设置陷阱。

  本报记者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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