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3月10日讯 (记者 冯钧) 今天,湖南省工商局和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召开了3.15新闻通报会,会上公布了湖南工商系统2005年消费十大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一半是服务类投诉。
旅游遭遇甩客依法维权案
2005年8月湖南某旅行社与消费者胡先生等6人签订九寨沟黄龙旅游合同,并委托中青旅成都分社负责该团旅游接待工作。期间,胡某等人因不满导游和司机强制购物要求,双方发生争执。司机竟不顾陪同导游的劝阻,将旅客丢在半路。胡某等人只得重新花1400元租车完成行程。
长沙市工商局接到申诉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责成中青旅成都分社赔礼道歉,退还消费者胡先生租车费1400元,并补偿胡先生等人损失6000元。
施工违约调解案
2005年8月株运集团货运公司90户职工与某燃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协议,每户交纳了2800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合同规定3个月完成安装任务,但该公司直到12月8日才安装完毕。此时,株洲市天然气居民用户家庭管网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1日起调整为每户2460元。90户职工对某公司迟延工期,致使新价格公布后一个星期仍不能正常供气的行为进行申诉,并要求按政府标准退还差额。
株洲市工商局接到申诉后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每户按新标准2460元收取开户费,余额共30600元,抵用户燃气使用费。一起集体申诉得以顺利平息。
商品房延期交付赔偿案
2004年5月,消费者魏某与湖南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预交了定金。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4年8月31日,后因公司原因延期到9月29日才交付。魏某办理交接房手续时,发现房屋有三处明显质量问题,由此拒绝办理交接房手续,要求公司尽快修复,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05年3月15日,长沙市消委受理了魏某的投诉,市消委依据《合同法》和《购房合同》,多次召集当事双方协商调解,并明确违约责任,由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付消费者魏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5万元。2005年4月8日,魏某顺利从该公司办理了交接房手续。
销售不合格建材赔偿案
2004年底贵州省岑巩县羊桥乡在怀化市河西建材市场经营户赵某处购买水管7000米,作为省级扶贫项目羊桥乡集镇居民供水重点工程的主体材料。2005年2月,工程完工放水试验时,水管19处发生爆裂。经送检,此批水管属不合格产品。
怀化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和消委接到投诉后,对这一涉及扶贫项目的质量投诉高度重视,奔波于两省间展开调查,最后责成经销商赵某赔偿岑巩县羊桥乡4.5万元,并依法对赵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进行了查处,使一起跨省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小车起火以旧换新调解案
消费者刘某于2004年6月购买的一台价值23万余元的某品牌小轿车,在2005年5月行驶时突然起火,造成车辆烧坏。
娄底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申诉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召集厂家授权处理此事的经销商和消费者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由消费者承担2万元的折旧费,以旧车换回一台价值24万元的该品牌新款轿车。
强制收取炫铃服务费案
2005年5月,不少消费者反映:中国联通某分公司发短信为用户免费开通一个月的炫铃业务,但未告知消费者相关的操作程序,如果消费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取消,第二个月就开始收取炫铃业务费。
株洲市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后,及时与该分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对工作不当之举表示歉意,并声明今后炫铃业务第一个月免费为用户开通,月底将主动为用户全部取消,只有用户明确要订制,才会收费。
强制搭售金穗卡消费侵权案
2005年2月l0日,衡山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在为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火车站代售火车票时,强制搭售金穗卡。
经查,2005年2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在其营业场所悬挂告示,内容为“农历正月初二本部代售火车票,凡需购买者,请带本人身份证先来我处办理金穗卡......”,并在该县电视台广告宣传20天。消费者在某县农行营业部购买火车票时,由于没有办理金穗卡,就不能购买到火车票。
衡山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强制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热水器违规安装致伤亡案
2004年11月19日消费者秦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家用燃气热水器一台,因超市安装人员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11月26日晚秦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在洗澡时双双煤气中毒,7岁女儿死亡,其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严重后遗症。
长沙市工商局接到秦先生的申诉后,经过三个多月细致调查和耐心协调,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成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1.3万元。
无照加工卤制食品案
2005年9月9日,永州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将正在加工香肠、卤鸭的三个地下卤制食品加工厂一举查获,当场查扣加工原料和成品4150公斤及价值近20万元的卤制食品加工设备。
经现场检查,这三个地下卤制品加工厂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卫生条件极差,并在其加工的香肠中违规使用了国家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盐。永州市工商局依法责成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加工的成品及原料,收缴加工设备,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2005年8月,郴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查处了郴州市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经查,郴州市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2005年以来,购进一批伪劣农药在市内销售。工商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查扣了“果病杀星”等9种农药,价值6万余元。经检测,该批农药为不合格产品。
郴州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农药,并处罚款137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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