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警惕“无理由拒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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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 11:56 中国消费网 | |||||||||
编者的话 本报关于保险诉讼案的连续报道在广大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为方便读者与编辑部的沟通,特设读者热线010-65902283(每日13:00至17:00)及读者邮箱a18@ynet.com,请将您在国内外购买重大疾病险时的疑问、经验、经历告诉我们,我们将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公开征集建议并请教有关专家。
昨天,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对本报谈了他对国内重疾险的看法。2005年8月1日,云南消费者董宏思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结果全面胜诉。这是云南省首例状告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胜诉案。张宏雷律师正是董宏思的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在研究了国内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后认为,其中的主要问题确实仅存在于重大疾病的释义部分,除了极个别条款在“保险费率调整”上存在瑕疵外,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他条款几乎无可挑剔。 据张宏雷律师介绍,董宏思案胜诉后,一些人表示以后只考虑购买外资保险公司的保单,为此他又开始研究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合同条款。张律师认为,要提示公众,不能迷信洋保险,通过外资保险引进国外保险先进理念、管理经验、诚信机制的期望是好的,但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的。 张律师指出,“重大疾病”本来是医学范畴的概念,却在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成为“白马非马”的论战。“诚信”与“理性”,不应仅仅是对消费者的单方面要求。目前对国内的诸多重疾险“投保容易理赔难”、“宽进严出”、“空头支票”等质疑并非空穴来风,更非恶意诋毁,整个重疾险体系从保险产品设计理念、精算、合同条款宣传、理赔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公众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不仅仅是某家公司的问题和个别现象,昆明董宏思诉中国人寿和六客户诉深圳友邦,仅仅是重大疾病险问题显现的开始。 张律师表示,董宏思案中一个重要的细节是保险公司的“无理由拒赔”,换句话说就是“霸王式拒赔”,而这正是公众应该警惕的。董宏思患大病后申请理赔,中国人寿的拒赔理由仅仅是“属于其他情况”。即使保险公司是依法、依合同合理拒赔,至少应当告知投保人拒赔的明确理由,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 新闻背景 董宏思重疾胜诉案 2003年,云南省昆明市的董宏思购买了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但在他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后,保险公司却以“属于其他情况”为由拒绝理赔。后来董宏思通过诉讼获赔10万元。(编辑:王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