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辽宁省沈阳市一摄影家拍摄的3个胶卷被一图片制作公司在冲洗时不慎冲坏,这名摄影家把图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摄影家被造成的损失不仅仅限于3个被冲坏胶卷的价值,图片制作公司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赔偿摄影家精神抚慰金5000元。
55岁的曾某现为辽宁省群众艺术馆摄影专业干部、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辽宁省摄
影家协会理事。2002年12月18日,曾某在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冲洗了3个柯达胶卷,但因对方的错误导致胶卷被冲坏,一组十分重要的摄影图片资料丧失殆尽。
据悉,曾某所拍摄的3卷摄影作品,取材于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员工抢修破裂水管的场景。曾某决定将他拍摄的这组突发新闻照片用来参加2003年的全国新闻摄影大赛和文化部的群星奖大赛,全国工业摄影大赛也约这组照片参赛。
曾某认为,图片制作公司的错误给自己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痛苦和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双方一度经沈阳市沈河区消协的调解,但未能和解。随后,曾某起诉到沈河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的损失费3.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辩称,对冲坏胶卷的赔偿应依据相关的行业规定,而非关于摄影家曾某摄影作品价格鉴定,同时本案所涉及的损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对原告只具有退还冲洗胶卷费用和赔偿胶卷费用的责任。
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一位以摄影为职业的专业摄影工作者,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用智慧辛苦拍摄的摄影作品在冲洗过程中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限于3个被冲坏胶卷的价值,对此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的作品永久性不可再现,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同时也应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损失费3.1万元之主张,因原告所冲洗的胶卷是尚未成型的作品,价值无法确定,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退还曾某胶卷冲洗费30元,赔偿曾某所冲洗的同种型号的柯达胶卷3个(或赔偿原告所冲洗的同种型号胶卷价格的人民币),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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