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矿难16名官员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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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10:17 中国消费网 | |||||||||
成123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8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3月8日上午,兴宁矿难一案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在此次矿难中涉嫌渎职犯罪的16名被告人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安监局原局长刘远浩,兴宁市煤炭局原局长钟观文、原副局长赖新泉、曾锡良、陈桂浪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 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市国土局原党组副书记张汉岳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且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书记练荣华、原镇长黄益义、原副镇长谢永青、黄卫新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放任大兴煤矿非法生产。 兴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公安局原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赖小强、兴宁市公安局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办理、报批、审批及管理职责期间,没有严格审查把关,致使大兴煤矿长期大量购买爆炸物品,长期非法、超强度采煤,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此外,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大兴煤矿矿主的现金和煤矿股份红利。其中,被告人李振权收受贿赂人民币20多万元,被告人曾锡良收受贿赂人民币8万多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均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16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主动向事故调查组如实交代问题。被告人李振权有自首、立功情节,曾锡良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有期徒刑6年和4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潘晋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余13名被告人3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编辑: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