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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挑战垄断企业 超期燃气表更换费该谁支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09:01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姚芃

  在中国,已经使用上天然气的地方,燃气计量表是必不可少的。在使用过程中,燃气表因老化等原因容易发生泄漏,酿成安全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生命和财产安全。因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明确规定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然而,就在更换周期到来之际,“燃气表的更换该不该由消费者埋单”的问题,由成都消费者彭先生状告燃气公司事件成为导火索,引爆了这一争论。

  这一问题不仅仅在燃气方面存在,在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同样存在。

  日前,四川省消委会就此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各方代表讨论非常热烈。

  “买菜的要为卖菜的备秤?”

  消费者代表颜光宗退休前是西南油气电分公司开发部的主任工程师,熟悉天然气生产和销售流程。他说,天然气从气井采出到计费气站、脱硫厂、净化厂再到天然气供应商,都有一个计量问题。天然气供应,一个是管线,一个是计量仪表,“一线一杆秤”是天然气供应必不可少的工具。按照行业规定,都是以供方的计量为主。这个计量表就是供方的。

  “买菜的还要为卖菜的准备秤吗?”答案是肯定的。这是消费者代表们共同的意见。

  谁拥有物权谁埋单

  讨论中,大家把目光聚焦在了“物权”上,普遍认为计量器具是天然气供方的收费依据,因此理所当然它属于供方。

  人们列举了建设部第73号令《关于燃气燃烧的器具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文件第30条第4款强调了如果不经燃气公司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要负法律责任。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学认为,这个纠纷是供用气的合同关系,燃气公司在为用户开户以前,收取了初装费,这也是消费者支付的服务费,而不是购买燃气计量表的费用。如擦皮鞋的人,要给顾客提供擦皮鞋服务,他就需要买刷子、买鞋油。消费者付擦鞋的钱包括了原材料费用、劳动力费用、服务所需的各种费用。因此不能以用户支付了开户费用为由而认定燃气器具表是属于用户所有,就该用户付费更换。

  李文学从所有权关系上进一步的阐述得到了与会其他专家的赞同。他说,事实上用户并没有享受到对气表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1条对所有权有明确规定,假如这个表是用户的,他不仅享有占有权,还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不能随便动气表,动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已经不享受处分权。收益权是燃气公司的。显然,用户对表不享有所有权。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佳林引用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对物权的解释: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如果天然气公司把气表的产权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气表拥有物权,消费者就可以今天安气表,明天把气表拆除,可以把气表安在厨房里,也可以安在阳台上、过道上,可以把气表数据改掉,这从理论上说不通,从实践上更行不通。因此消费者不可能对气表拥有产权。谁拥有物权,谁负责更换,这一道理很简单。

  保证安全是供气方的合同责任

  合同法184条规定了供气适用于供电合同,供气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约定保证安全用气。何佳林从合同法的角度认为,超期服务表就是不安全因素,供气方就应当负担对超期的计量表更换这个责任。

  假如说这是一个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2条规定。就是费用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一方就是燃气公司。

  公用企业该反思了

  今天的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已经二十余年了,公用企业还在沿袭一些过时的思路,把负担推给社会、消费者,显然不是公平交易。与会不少代表认为,燃气公司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而是代表政府,代表政府为市民提供基本生存的公共物品的一个公共事业单位,也是垄断了特殊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特种行业经营者,你建不好这个平台,或者无能力、无资金建设这个经营平台,那就退出这个市场。公用资源管理和供用单位,应该通过这一次社会大讨论进行必要的反思:如何真正早日融入市场经济社会,如何尽早、彻底的转轨、转型。

  中消协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表的问题,涉及很多领域、很多深层次问题,因此决定把这一向垄断企业挑战的话题推向全国,将于3月9日上午10:00至11:30,在新浪财经展开网上辩论,并对辩论意见进行归纳,适时向国家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本报北京3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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