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消协近日推出《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洗染经营者必须申领营业执照,要明示服务项目、价目表,不得以“水洗”冒充“干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原材料,洗染技术工持证上岗;洗染衣物应达到洗染质量标准;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物凭证标注的价格、时间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购买时间不超过3个月赔付额不低于90%;购买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赔付额不低于85%。 如不
能出示购衣凭证,按洗涤费用的20倍赔偿,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办法同时规定,对价格超过1500元的高档衣物,可实行保价精洗,由消费者提出衣物价格,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书面保价精洗(染)约定,其费用不超过约定服装价格的5%。但洗染达不到约定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或造成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按议定的价格全额赔付。
该市消协秘书长孙玲清介绍,由于经营不够规范,出现了许多质量和服务问题,造成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2005年,镇江消协就受理了此类投诉近40件,由于目前国家还未出台洗染服务业消费争议处理规定,给这一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大难度。正是在此背景下,消协结合《消法》等制定了这一“办法”。
(编辑:谭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