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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也应有权打环境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0:26 中国消费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农工党中央提案建议我国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未受污染直接影响的个人进行环境诉讼,以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近年来,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北江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发生,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一直没有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得到体现,制约了以法律手段解决环境和生态问题的效果。”农工党中央认为,从发达国家实践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办法。

  农工党中央在提案中指出,我国目前仍有很多地方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和措施还比较薄弱,环保行政执法很难到位,更有一些地方的环境管理部门为了保护狭隘的地方利益,对环境问题视而不见,甚至放任自流。

  尽管国家就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但我国的环境违法事件仍然屡禁不止,某些企业、某些地区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不惜以牺牲其他企业、其他地区的资源和环境为代价。

  “这种危害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安全运行和社会长期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农工党中央由此认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有利于依法加大环保力度,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恶化。”

  据介绍,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上,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其原告资格应突破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实现原告资格的扩展,检察机关、环保非政府组织、个人等三类主体都应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上,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应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不能直接干预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而行政机关不当作为、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均应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

  该提案也指出,为鼓励和激发公众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建立鼓励公众参与的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上,由国家承担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费用,实现审判成本的“公共负担”。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仍应由败诉人承担。同时,应考虑建立由国家对胜诉原告给予适当物质利益补偿的机制。

  新闻名词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发生两千多件环境侵权案件,其中,重大环境侵权案件约占3%,特大案件约占1%。但与此相对应的,却是环境

维权诉讼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

  农工党中央介绍,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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