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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进一步修订民用航空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11:04 中国消费网

  近日,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赔偿限额从7万升至40万。对此法律界人士称,新规定有重大进步,但仍然存有重大缺陷,离国际赔偿标准仍有差距。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接受本报记者回访时表示,看到民航总局出台新规定,将赔偿限额从7万提高到40万,他感到非常高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说明有关部门重视了
人民的利益。

  北京市律协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律师认为,新规定仍然存有重大缺陷,离国际赔偿标准仍有差距。他说,从确定限额的依据来看,新规定依据预计的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赔偿标准,和航空公司依照国际标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形成了巨大反差,而且在概念上依然采取了“限额”的规定,而不是确定无限额的赔偿责任。当然,从法律法规制定权限上来说,民航总局新规定的出台尚无法改变我国在航空赔偿标准上采取国际国内双重标准的现状,尚需立法机关对《民用航空法》进一步修订时予以明确。

  张起淮还认为,新规定回避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航班延误赔偿问题。他说,航空企业对广大旅客权益的侵犯和对

航空运输合同的恶意违反日益突出,急需在我国《民用航空法》中增加规定相应的内容,以确保旅客权益得到保护。为此,他建议针对新规定和《民用航空法》存在的诸多缺陷,尽快修订《民用航空法》。同时,他提出,民航法的修改,应该广泛征求全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据张起淮透露,来自甘肃的全国

人大代表孙洁将于今年两会期间,提交有关修改民航法的建议书,目前他正在协助孙洁代表起草“修改民用航空法立法建议书”。(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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