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范围扩大
□记者 林劲榆
晨报讯 9座以上客车首次被纳入汽车召回政策管理范围内。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国内载客车辆全部纳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对9座以上的客车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同时,涉及此范围的大部分企业也已基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按照《管理规定》,大客车车主将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发现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国家质检总局还表示,将对给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据统计,自2004年10月1日起,小客车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来,截止到2006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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