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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以上客车被列入召回管理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7: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9座以上客车被列入召回管理范围

  新规定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 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2004年3月12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实施一年多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社会反响良好。截至2006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这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关方面决定将事故频发、问题突出的M2、M3类车辆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对M2、M3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同时,涉及此范围的大部分企业也已基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按照《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公众还可以通过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网站(www.qiche365.org.cn)了解更多有关信息。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全国道路

交通安全部际联系会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
超载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缺陷
汽车召回
制度的要求,针对给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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