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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空难赔偿限额至40万 首增行李损坏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9:26 北京晚报

  随身物品损坏可获赔三千

  新规定将从3月28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王军华

  昨天,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从3月28日开始,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了40万人民币。在《规定》中,还首次提出了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在新《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将废止。

  昨天,民航总局

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就新《规定》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规定新在哪里

  三方面保障乘客利益

  比起《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新《规定》做了哪些修改呢?袁耀辉司长总结出三大方面。

  扩大了适用范围

  原《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新《规定》除规定了旅客身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外,还规定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赔偿金额提高至40万

  原《暂行规定》将旅客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定为7万元人民币。

  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

  赔偿金额可及时调整

  确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及时调整机制。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40万元的责任限额几年后还有可能存在滞后的问题,怎么办?“正是考虑了上述因素,《规定》在提高赔偿限额的同时,还在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按照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在今后紧跟经济发展,适时调整限额。”

  关于赔偿金额4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袁耀辉为记者算了笔账,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

  《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限额太高,企业也难以承受。”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还考虑了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及其他法律相协调,与外国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相协调。40万元限额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记者了解到,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普遍遵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定表明,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40万元的水平。

  “刚才已经说到,40万元限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仍有限;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航空运输损害应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相协调,与世界各国国内航空损害赔偿相协调。这是新《规定》确定40万元的原因,也是二者不同的原因。”

  关于行李赔偿

  托运行李损坏每公斤获赔100元

  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物品如果损坏了,具体如何赔、按照什么标准赔?在《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新《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航空承运人在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航空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关于精神赔偿新《规定》不包含精神赔偿

  针对精神赔偿问题,袁耀辉说:“本《规定》是关于航空承运人对于旅客、货主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身体、行李、货物损害时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航空器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则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外籍乘客赔偿标准与本国乘客相同

  “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国内航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袁耀辉说,“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特别提醒行李赔偿要认准托运人

  不少旅客都有这样的经历:行李箱下飞机后,在传送带上被弄坏了。不少旅客就有了这样的疑问,托运行李,在行李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旅客是找航空承运人、机场还是地面服务公司要求赔偿?

  按照《民航法》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所谓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如果该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应当在新《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航空承运人委托机场或者其他地面服务公司代理地面服务,如果造成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中的损失是代理公司的责任,航空承运人在向旅客赔偿后有权向代理公司索赔。

  新赔偿标准3月28日施行

  “新《规定》的施行日期是2006年3月28日,也就是说,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的空难赔偿或对旅客、货主的各种损害赔偿,适用新《规定》。”袁耀辉特别强调,新《规定》施行之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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