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市经济发展不一样,广东省对盗窃犯罪的追诉标准也不一样。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邢燕妮等26名代表认为,这样反而容易造成盗窃犯罪数据统计失真,执法程序混乱,增加执法成本,易造成责罚不当,伤及无辜,不符合现代执法理念。为此,特建议省公安厅如仍执行公安部原立案标准规定,亦应区别不同情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邢燕妮等26名代表认为,入户盗窃是盗窃犯罪中危害较大的一种犯罪行为,近年来
有愈来愈烈之势。根据调查显示,流动人员作案的比率上升;结伙连续作案越来越多;作案过程中普遍携带作案工具和刀具等的趋势。鉴于此,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是对于入户盗窃而言,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的权利,符合牵连犯的特征,特别是入户盗窃转变为入户抢劫,进而演变成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较之一般盗窃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但由于作案人员对盗窃对象(比如种类、价值)认识上的不确定,司法人员对盗窃犯罪未遂形态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理解不一,导致目前各地对入户盗窃未遂、既遂但数额未达追诉标准的行为大多未能作出有罪判决,放纵了犯罪,助长了其嚣张气焰。为此,特建议高法、高检和省公安厅共同就入户盗窃未遂、数额未达追诉标准的情况作研究,就“是以盗窃未遂还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处罚”的问题作出规范化执法意见,最好下发具指导意义的判决范例。 (记者 张玉琴 魏黎明 通讯员 任宣)
资料:各地追诉标准不一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广东省结合各市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分三类地区(一类地区深圳等市2000元;二类地区惠州等市1500元;三类地区河源等市1000元)规定盗窃罪的追诉标准,而立案标准仍然统一执行原公安部规定的500元标准。(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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