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沪打工4年患上尘肺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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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4:38 法制日报 | |||||||||
终获工伤赔偿标准与当地职工相同 本报讯 胡瑜 记者刘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地来沪打工的小范与单位的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不幸患上尘肺病的小范终于得以享受与上海职工同等
的工伤保险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在大城市的建设发展中已越来越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以前当他们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或患上了职业病,却与当地职工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为了一视同仁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2004年8月30日修订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后,参照上海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上海市一中院此次判决的依据即参照了这一暂行办法。 小范2000年从外地来到上海,在一家叫“欣务公司”的单位从事电焊工作。从2004年年初开始,小范感到胸闷、气短,到了医院一检查,被确诊患了电焊工的职业病———尘肺病。同年8月,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证实他所患的为电焊工尘肺一期病症,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伤残程度为七级。 由于小范没有与欣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否认与小范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小范只得把求助的希望投向了法院,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医疗费、医疗赔偿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范提供的证据及欣务公司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鉴定小范是否工伤的申请,可以认定他与欣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自2004年6月后,小范未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小范的情况属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已确诊患有职业病,应当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赔偿。故判决欣务公司以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支付小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 判决书还载明,此外,小范另外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0元,如因单位未按规定为小范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致使他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他还可另行要求单位予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