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今天发布,并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新规定同时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
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今出台
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今天出台《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将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
赔付高限涨了近5倍
《新规》对原规定的修改表现在三个方面,凡是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均适用于《新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提高到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最高给予3000元的赔偿;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每公斤将赔偿100元。
保险民航各赔各的
另外,航空公司对旅客支付的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对旅客赔偿额度无关。《新规》明确了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老问题按老办法赔
据了解,《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而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的空难赔偿或对旅客、货主的各种损害赔偿,适用新《规定》。新《规定》施行之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仍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未规定延误赔偿限额
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权威解读
国内高限为何低于国际标准
●主讲人: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袁耀辉
问:为什么高限标准定为40万元?
答: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是有限度的,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是综合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50元,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问:为什么国内航空公司赔偿高限比国际标准低?
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12万人民币为限额的赔偿责任,明显高于国内40万元的水平。
之所以存在差别,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40万元的高限界定兼顾了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平衡。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40万元的高额几年后可能滞后,为此主管部门将适时调整限额。
(编辑:谭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