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班最高赔付标准提高至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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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1:30 第一财经日报 | |||||||||
此前已实行13年的最高赔偿限额7万元将于下月废止 本报记者 黄海 发自北京 《第一财经日报》从民航总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该局将于今日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下称“新规定”)。这份将于下月28日正式实施的新规定将承
据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介绍,新规定是对1989年发布和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修改和发展。 此前,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死亡、身体损伤的最高赔偿金额仅为7万元。社会各界纷纷对这一延续多年的标准提出了异议。去年12月,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就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希望提高赔付标准,以保护旅客权益。 据悉,此次赔付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公民的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2005年,预计我国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为10450元,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其他杂费,所以将最高赔偿限额规定为40万元。 但袁耀辉进一步表示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承运人将不予赔偿。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诉至法庭。 而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对身体损伤的最高赔偿限额约折合人民币为112万元,这远远高于国内航班的标准。“我们也参考了国际上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但考虑到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较低、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有限,另外,国际航班的票价也高于国内航班,因而新规定确定为40万元。”袁耀辉解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