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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有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11:2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记者郭晓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6日上午分组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建议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蒋承菘认为农产品安全的源头最关键在于土壤的安全问题,而草案对此关注不够。他说,有资料显示,我国土壤的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国家应积极开展土地安全因素的调查与监测,依靠科学来修复污染的土地,保证农产品源头的安全。

  王太岚委员建议草案强化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条款。他说,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是发展安全优质农产品的主要形式,用法律来规范实践中的做法,有利于打击优质农产品中的假冒伪劣,推进品牌农业的发展,提升农业的整体素质。

  路明委员建议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制度。他说,这部法律在精神实质上有追溯制度,但是没有体现出来“追溯制度”这几个字。路明委员认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非常必要,要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是它的灵魂、它的核心。没有追溯制度,出了问题也不能查清农产品的来源。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是一个多环节的生产链和销售链,如果法律没有追溯制度,就等于一部空法,不解决问题。路明委员从网上搜索发现,在全国很多地方,西到新疆、北到内蒙古、南到海南岛,都建立了追溯制度。他以北京市场上的蔬菜为例,在2001年初期,北京市发现天津市武清县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比较高,就向武清县提出必须减少农药的残留量,武清县县委书记保证一定要把农药残留量减低。后来,武清县建立了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了蔬菜安全质量。北京市还规定,发现有瘦肉精的猪肉都不能上柜,推动了各屠宰企业建立猪瘦肉精的追溯制度。路明指出,我国出口农产品都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制度,欧盟、日本、韩国要求进口农产品必须建立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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