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火车票后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乘坐,第二天到车站退票,铁路部门要收取票面价格20%的手续费。北京市一律师李苏滨认为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于法无据,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其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李苏滨告诉记者,2月15日,他在北京西客站购买了一张北京西至河北廊坊的2597次
火车票,票价11元,发车时间为2月17日7时52分。后因工作关系,无法出行,他于2月16日到火车站退票,车站向他收取了2元退票手续费,没有提供正式发票。李苏滨向车站服务员咨询收取退票手续费有何法律依据,对方告诉他,国家规定退票要收取原票面价格20%的手续费。
李苏滨认为,火车站收取票面价格20%的退票手续费过高,有违《民法》、《合同法》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属不当得利。李苏滨说,如果退票时间太晚而影响了铁路部门继续售票,由乘客承担一定的退票手续费弥补铁路部门的损失,情有可原。可如果在开车前48小时退票,被告也要收取票面价格20%手续费,显失公平。原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提到,“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依此规定,李苏滨认为,被告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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