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销售伪劣种子一案日前尘埃落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种苗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种苗中心)、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赔偿国豪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公司)180533.49元。此前,国豪公司所售假种子造成贵阳市乌当区、开阳县两地农户大面积减产,并向农户们作出了相应赔偿,但该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将生产方诉至法庭并获得赔偿。
据了解,2002年12月,国豪公司贵阳分公司经理李斌以公司名义向种苗中心订购“金优207”杂交水稻种子3510公斤。2003年1月19日,李斌收到该批种子后,进行了分装,在未取得贵阳市种子管理站质量复检结果之前,将该批种子分装销售给开阳县、乌当区的农户。
同年3月4日,贵阳市种子管理站检验李斌所进的“金优207”种子为不合格、不能销售的伪劣种子,两地农户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在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斌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中,两地农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斌、国豪公司、农科所、种苗中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斌、国豪公司、农科所、种苗中心赔偿277178.69元。
判决生效后,开阳县人民法院在国豪公司执行了包括滞纳金的赔偿款项共计300889.15元,分别发还给了两地受损农户。
国豪公司向受损农户作出赔偿后,感觉有点冤,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其中过错应该在生产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科所、种苗中心赔偿损失。开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种子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国豪公司提供了法院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定书予以证明,并且已赔偿了受损农户的损失,故国豪公司有权向种苗中心、农科所追偿。遂判决种苗中心、农科所赔偿国豪公司损失270677.88元。
种苗中心、农科所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贵阳中院经过二次审理后认为,法院已向国豪公司执行了赔偿款300889.15元。国豪公司有权向种苗中心、农科所追偿。但鉴于法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认定国豪公司李斌知道“金优207”种子为不合格、不能销售的伪劣种子后,仍不采取积极措施,放任该批种子继续销售,给农户造成损失,故国豪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情判决由国豪公司承担已执行赔偿款的40%,即120355.66元,由种苗中心、农科所承担已执行赔偿款的60%,即180533.4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