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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大火 责任方被判赔352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10:38 中国消费网

  17仓储户索赔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各赔偿20%失火责任人赔偿60%

  震惊全国的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引出的17户仓储户索赔案,21日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湖南永兴集团董事长李文革被判赔全索赔金额3524223元的20%,即70.48万元;永兴物业管理公司被判赔20%;失火责任人王余粮负主要责任,被判赔60%。

  法院审理认定,永兴集团是衡州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也是衡州大厦一楼的所有权人。1998年5月,衡州大厦竣工后,永兴集团委托永兴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一楼门面,一楼门面开始作为药材批发市场,1999年市场被取缔后,永兴集团和永兴物业决定将一楼全部改为仓库。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衡州大厦一楼仓库失火并坍塌,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原告仓库财产受损。

  原告认为,永兴集团违反《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在衡州大厦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擅自改变衡州大厦一楼门面的使用性质,仓库之间仅用钢丝隔开,未使用防火墙,消防设施不健全,消防器材缺乏,管理不合规范,以致一楼仓库局部火灾、迅速蔓延,扑救不力,引起大火并致大厦坍塌,永兴物业公司将违法建筑租给原告使用,与永兴集团有共同过错。

  被告永兴集团认为,经专家检测,“11·3”火灾的起火点位于王余粮仓库的范围内,如果王余粮不能证明起火原因,王余粮应当作为“11·3”火灾坍塌事故民事侵权的赔偿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衡州大厦“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由国务院组织的事故调查组作出,并已经该院生效刑事判决书采信,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故就此作出一审判决。(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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