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世贸组织诉美“对外销公司补贴”一案近日有了新的结果。世贸组织再次裁决支持欧盟对美国《域外收入排除法》的指控,要求美国取消在该法下对美国外销公司的补贴。
美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最大的贸易冤家,双方贸易争端不断发生。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就因为美欧在农产品贸易上的分歧而多谈了3年。世贸组织自1995年建立后,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精力也花在美欧贸易纠纷上。
美国《外销公司法》的前身是1971年颁布的《美国国内从事国际销售公司的收税法案》。该法给予美国外销公司“永久性推迟交纳”出口赢利50%税收的优惠,这实际是对美国出口企业的变相补贴。在欧盟的不断起诉下,该法案于1984年变脸为《外销公司法》。由于美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暗中补贴一直没有取消,世贸组织于2002年8月做出裁决,批准欧盟对从美国进口的价值40亿美元的产品加征惩罚性关税。这是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案值最大的贸易纠纷。
欧盟从2004年3月起对部分美国商品仅征收5%的惩罚性关税,此税率每月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17%为止。在制裁的压力下,美国从2005年1月起以《域外收入排除法》取代《外销公司法》。欧盟立刻暂停对美国的制裁,但继续向世贸组织起诉,因为新法规定对美国出口企业的减税优惠仍可持续到2006年底,在两年过渡期内的减税优惠共达70亿美元。而且,2003年9月17日前已签订长期交货合同的美国公司还能在2006年底后继续享受减税优惠。欧盟再次诉诸世贸组织,这才有了日前的裁决。
多年来,面对世贸组织的裁决,美国不断变换手法坚持对出口企业进行补贴,破坏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原则。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即《持续反倾销和补贴法案》)亦是一例,它规定将征收的反倾销税款直接补贴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美国企业。此法因有“双重保护”壁垒的嫌疑而于2001年受到澳大利亚等11个国家的起诉,世贸组织于2003年1月裁定其为非法。2005年,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相继对美国部分商品实行15%的惩罚性关税,但美国宁可受罚也不废止该法。美国无视世贸组织的权威,将本国利益置于公理之上,这与美国拒不签署《京都议定书》,以及在国际事务中坚持奉行单边主义同出一辙。
欧盟在《外销公司法》一案中占尽先机,但对美国的制裁大棒仍是“高举轻落”。此非不忍,乃不能也。美国经济实力太强,欧盟不敢轻易开罪。按规定,裁决下达后,美国有3个月的时间来修正有关法律。如果美国仍不彻底取消对出口企业的补贴,欧盟最早在4月24日、最迟在5月14日对美国出口欧洲的部分产品实施惩罚性关税,税率最高可达100%。届时,美国诚信度以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都将面临考验。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所研究员)
《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22日 第三版) (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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