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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民政部联合发出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07: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民政部联合发出公告

  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2月21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为了确保进口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4部门联合发出公
告,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中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其中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捐赠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国家质检总局在检验前将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国家质检总局作特殊处理。

  海关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属于《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上述物品为捐赠物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其中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还将验核进口许可证件。

  公告还要求,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其代理必须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核准有效的备案材料接受报检,实施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其中,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单位(或个人)方可使用。对判定不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按照《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相关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处理结果须尽快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

  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接受进口捐赠的民间组织加强监督管理。对接受进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捐赠的相关民间组织,尤其是涉及恶意向中国转移医疗垃圾的,应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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