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托延续你的财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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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4:30 中国消费网 | |||||||||
放眼海外,声名显赫的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历经百年而弥新,家族财富没有因为家族主心骨的让位、辞世而分崩离析,究其原因,家族的前辈没用像往常传统的遗产继承方式进行财富转移,而是运用信托,在家族成员没有能力进行管理和掌控庞大的家族财产之前,把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管理,使家族财产得以永续及传承……
■富翁名人尝试遗产信托 前段时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梅艳芳遗产纠纷事件,梅艳芳生前在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咨询了专业人员,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遗嘱,并将遗产信托于某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基金,梅妈妈的生活费由梅艳芳的信托基金每月支付。因此,尽管梅妈妈对女儿遗嘱心有不满,并付诸诉讼,但最终梅艳芳的遗产还是归入了她的遗产基金,并按照她生前的愿望进行遗产分配。 著名艺术家、企业家陈逸飞因胃出血辞世。由于是猝死,他并未留有遗嘱,因此,社会各界对他传闻中的上亿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给予了广泛关注。虽然,陈逸飞先生生前非常注重家庭名誉,但经过半年的协商,陈氏家族还是不能就遗产分配比例达成一致,而且,又节外生枝引出了陈逸飞生前所欠前妻200万美元债务的事端,致使陈逸飞遗产纠纷变得扑朔迷离。于是近日,陈逸飞遗孀宋美英一纸诉讼递交法院,使她与陈逸飞长子陈凛围绕继承陈逸飞遗产所产生的矛盾彻底公开。 同样是演艺界让人称道的名人,同样是身后巨额遗产纠纷,一个没有遗嘱,至今生者烦恼,死者不安;一个身后事早安排,立遗嘱、设信托,遗产纠纷尘埃落定。 其实,不仅“富翁”身后有产权纠葛,我们普通百姓的身后纠纷也已不乏其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统计报告,2004年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1161370件。其中民间继承纠纷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日渐增多。 ■败家子基金传承家族财产 中国人有句古话:“富不过三代。”后人由于太容易得到先人的财富,不懂得珍惜,挥霍无度,纵使家财万贯,最终落得惨淡收场。所以,将巨额财富留给后人不见得是一件好事。温州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初领“惮悟”:下一代不仅不一定愿意“接棒”,而且有可能没有资质来承负这样的家族财富。因此,南存辉倡议设立“败家子基金”。子女“若是成器的,可以由董事会聘请到集团工作;若不成器,是败家子,原始股东会成立一个基金,请专家管理,由基金来养那些败家子。” 实质上,南存辉提出的还是一个如何对个人财产进行长期管理的问题,而利用个人信托,这一目的就可以轻松得到实现。 目前大陆地区还没有正式个人信托业务的开展。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信托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国家政策对信托业发展的支持,正在审议的《民法》中,明确规定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个人信托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动力。这些都为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个人资产保值增值新渠道 个人财产的不断壮大,使人们在日常消费之余开始追求财产的保值、增值,考虑养老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自己的财产,产生了对值得信赖的个人或专门机构提供理财服务的需求,同时,随着财产观念从传统重消费到注重财产增值与积累的转变,人们对理财方式产生多样化的渴求,普通人缺乏理财专业知识和信息,很难做出科学、稳妥的理财方案,个人信托业务收益稳定、风险水平较低、顾客高端化,利润回报率高、市场需求潜力巨大等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有专业优势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这个市场注入强大的资金,加速了个人信托市场的创建和完善。 随着我国20多年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积累,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家、企业高级管理层,社会知名人士、知名律师、金融财务高级专业人士、教授专家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积聚大量财富的隐隐富翁,而如何防范风险,保证财富稳定安全,如何将奋斗一生辛苦积累的财富用来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家庭及子女将来的生活、教育和创业,并进而使所创基业持久传承都成为他们所面临的困扰。而个人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个人信托制度弥补了许多财产制度的不足。财产的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而且,通过信托这一工具避免了很多财产上的纷争,更好地协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西方欧美发达国家,个人信托占到全部信托市场70%左右,机构信托占30%左右。而目前,我国个人信托基本上还是空白,个人信托的观念和信任关系还需要培育,相关法律还不完善,但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人们会越来越认识到个人信托制度具有的财富保值增值的巨大作用,进一步,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信托来达成自己的生活及人生的目标。 小贴士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特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的显著特点是财产的非增值管理、委托人的消极投资和受托人的积极管理。 ●链接● 信托制度的特点 (一)风险隔离。信托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简单讲就是把性质不同的财产划清界限。信托财产和委托人本人的其他财产是隔离的,信托财产之间也不能相互混用、交易,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 (二)第三方管理。信托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受托人是独立而客观的,他既独立于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也独立于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方,他站在非常中立的立场,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会严格地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情况来帮他分析财务状况和需求,科学合理地为委托方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财投资方案。 (三)权益重构。信托制度打破了传统的财产权模式,信托设立后,委托人财产所有权就分化为受托人财产所有权和受益人财产受益权。如此,受托人可以对财产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资源优化整合,受益人则可以获得有效的收益。 个人信托业务分类 (1)婚姻家庭信托。是由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这种信托一般具有家庭破产时保障家庭基本生活、规避离异配偶或其再婚配偶恶意侵占财产等作用。 (2)子女保障信托。是由委托人(父母、长辈)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财产转入受托人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约管理运用。这种信托广泛运用于海外留学费用的给付、离异抚养子女的赡养费、未来孩子教育及创业基金等。 (3)遗产管理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或者订立遗嘱信托合同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其中。这种信托的作用包括:帮助没有能力管理遗产的遗孀遗孤、按遗嘱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财产;合理分配遗产,避免遗产纷争;等等。 (4)养老保障信托。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受托人的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照约定的方式替客户管理运用,这种信托是适用于退休规划的有效工具,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健全。 (编辑:王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