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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消费 《消法》不适用? 判决五花八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15:22 中国消费网

  2004年对于市民朱刚来说完成了一件大事——那年年底,他高高兴兴地买了一辆汽车,告别了骑摩托车遭风吹雨打的日子。然而,新买的汽车不仅没有给家里带来欢乐,一连串的烦恼趟过了2005年,延续到了2006年,原来,朱刚买来的是别人曾经使用过的“旧车”!为此,他将销售商告上了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方在退还车款后,赔偿一倍车款的损失。然而10多天前,法院一审以汽车属于奢侈消费,不适用《消法》为由驳回了起诉。

  那么,汽车等价值比较大的商品是否属于奢侈消费品?该不该适用《消法》进行双倍赔偿?

  案例1

  “幸福使者”没带来幸福

  午后的太阳很好,朱刚搬了个凳子坐在铺子前,一眼就看到了停在门边的那辆倒霉的“幸福使者”。自“幸福使者”进家门后,朱刚就没有幸福过。

  事件:行程2000公里的“新车”

  2004年12月15日,朱刚在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00元的“幸福使者”小轿车,开了几个月后,他将车子拿到该公司进行保养,奇怪的是,工作人员看都没看就麻利地在工作单上填写送修人为“张某”。2005年8月1日,他又将车送去保养,这时工作人员略一思忖,在送修人一栏里正确地填写为“朱刚”。这个事情让朱刚留了个心眼,经过调查,他发现了一个秘密:原来,这辆车曾经在2004年9月28日卖给过一个叫张某的人,张某开了2000多公里,并在销售公司进行过保养。“怪不得工作人员对车这么熟,原来这是一辆二手车。”

  2005年8月11日,气愤异常的朱刚向销售公司摊了牌,没想到销售公司也爽快地承认了自己的失误,表示愿意赔偿2000元损失。对于这个条件,朱刚表示无法接受。随后,他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公司收回这辆车,退还购车款并且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

  法院:汽车是奢侈消费品

  该案在法院审理时,销售公司表示,在朱刚购车前,公司确实将车卖给过张某,但张某并没有将车上户,车子从卖出到退回不到10天,属于新车。况且朱刚从保养手册的内容上完全可以知道该车卖给过他人且行驶过2000公里,公司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隐瞒事实,因此不是欺诈。对于朱刚要求一倍车款赔偿的请求,公司表示,汽车属于奢侈消费用品,因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朱刚不能要求“双倍赔偿”。

  10多天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就是必须要为生活消费需要。由于消费者个人消费水平不同,生活消费需要也不同,但法律调整的是社会普遍关系。因此,法院认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通个人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不能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朱刚与销售公司之间的纠纷,适用合同法。”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消费者:汽车只是代步工具

  “这种说法没有道理,我们要上诉。”不服一审判决的朱刚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成都中院递交了上诉状。“汽车怎么不属于生活消费品,人们出行不都是需要它吗?汽车价钱一降再降,早就进入了寻常百姓家,我买汽车,就是因为家和铺子之间距离太远了,骑摩托车风吹日晒又不安全,买车代步难道不是为生活消费吗,我又不是拿来搞生产营运。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说汽车就不属于生活消费品啊。”朱刚气愤地说道。

  案例2

  貂皮大衣带来的烦恼

  家住抚琴小区的李静也遇到过同样的事情,去年底,她在市中心一家皮草专卖店看中了一件貂皮大衣,店家热情地推荐,这是整貂皮做的,非常珍贵,虽然标价2万多元,但李静一咬牙买下了。第二天穿到单位,同事们围过来看的同时发现了一个情况,这不是整貂,而是拼貂,虽然都是貂皮,但拼貂的价格要远远小于整貂。

  李静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可对方死活不肯,硬说是店里的小妹不了解情况乱说的,因为样式做工都很好,又是名牌,所以价钱比较高,但一定物有所值。双方无法协商闹到了消协,李静以店家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店家不甘示弱,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同意退货,并表示双倍赔偿更不可能,“这不是200多元的衣服,哪能双倍赔偿,这显然不公平。”最后,在消协的调解下,李静拿到了5000元的“补偿”。回忆起这个事情,李静至今仍感觉不舒服。“这倒好,花费多的商品反而不受法律保护了,这是什么逻辑。”

  声音1

  《消法》没给消费品分“贵贱”

  汽车、貂皮大衣等是否属于奢侈消费品?如果是奢侈消费品是否就不适用于双倍索赔?记者采访了省消委会的名誉主席谷岩。

  “这真是岂有此理。”谷岩表示,“《消法》并没有将消费品分为普通和奢侈两等啊,只说为生活所需,这个提法是为了区分为生活所需,还是为生产所需,并不是由此产生了商品价高价低的概念。朱刚买车代步,李静买衣御寒,都是为生活所需,肯定适用《消法》,法院怎能用一个奢侈消费的提法来驳回起诉呢?在其他地方,因欺诈要求对所购买的汽车、房子进行双倍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

  谷岩举出了两个例子:某进口品牌汽车的广东代理商,应顾客需要从福建代理商处调来一辆家用小轿车,福建这边下了单,但由于种种原因,广东这边的顾客最后没有购买这款车,车子退了单。该车后来卖给了其他消费者,这个消费者知道了该车曾经下过单,就以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法院最后支持了消费者,判决欺诈成立,按照《消法》进行赔偿。“再有,消费者买房子,开发商欺诈,最后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法院判决成立的例子也越来越多。一辆进口车、一套房子的价格不见得比一辆幸福使者、一件貂皮大衣便宜吧,那人家怎么没有说这是奢侈消费品呢。”

  谷岩表示,法院判决该案适用《合同法》,不适用《消法》,对朱刚来说有一个巨大的差别,《消法》对于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就是消费者俗称的“双倍赔偿”,《合同法》只能让双方退钱退货。

  声音2

  高价消费更应受保护

  “如果认为高价商品属于奢侈消费品而不适用《消法》中的双倍赔偿,那么后果只有一个,就是放纵商家越来越不诚信。反正价钱高的商品不受《消法》保护,欺诈顾客不用付出代价,那么就骗一个是一个。”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出了更多钱的消费者反而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大的不公平。《消法》中的双倍赔偿是所有法律中唯一的惩罚性赔偿,《消法》的立法之本就是要保护消费者。”专家表示,在顾客与商家之间的交易中,顾客相对处在弱势,这就要求相对强势的商家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

  反例

  10万的车位倒赔10万

  重复抵押、一房多卖,闹上法庭后,开发商不仅要把这40万房款退还,还要再倒赔业主40万。2005年12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

人大代表表示,法院在审判中坚决贯彻司法解释中双倍赔偿的规定。

  目前广州已经有部分“倒霉”的开发商“倒赔”业主了。刘女士花10万多元买一车位,却拖了两年都办不下

产权证,刘女士查询得知,自己购买的车位早已经被抵押给银行,一气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005年5月,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商不仅要退还10万价款,并倒赔10万。(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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