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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大骂医院院长被拘7天 警方被疑滥用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9:09 中国消费网

  2006年2月10日是正月十三,按照延安习俗,当地群众大多还沉浸在热烈祥和的“过大年”氛围中。然而,安塞县的韩耀英一家却被浓浓的阴霾笼罩。就在这一天,韩耀英的妻子郭田丽因为与志丹县人民医院“交涉”其子韩宁住院手术时的一起医疗争议,“大骂”院长后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据了解,被骂的志丹县人民医院院长蔺广东是志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钢板断裂”引发医疗争议

  2005年10月13日,安塞县坪桥镇的郭田丽的儿子韩宁因车祸,被送往志丹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胳膊骨折。

  10月16日上午,

医院为韩宁进行了手术。10月18日,医院对韩宁进行X线拍片检查,检查报告称手术部位“两断端对可,对线差”。12月26日,韩宁出院。

  2006年1月8日,韩耀英陪儿子韩宁到延安市人民医院检查骨折部位伤情,以便延安市伤残评定中心评定。而延安市人民医院第二天出具的诊断证明中赫然写着,“右肱骨干骨折术后钢板断裂”,需要重新手术并植骨。

  从1月9日开始,韩耀英多次找志丹县人民医院相关领导交涉“钢板断裂”一事。后达成共识,先由志丹县人民医院借给韩耀英4000元,其他事情等通过延安市医学会鉴定后再处理。

  “辱骂院长”要拘留7天

  2月10日上午8时50分左右,郭田丽在妹妹郭晓丽的陪同下,来到志丹县人民医院。郭晓丽说:“我姐就是想找医院把事情尽快解决了,拖的时间太长了。”她们找到了院长蔺广东。

  据保安镇派出所副所长朱雄安介绍,在蔺广东办公室,郭田丽要求院方“今天就解决”儿子的医疗争议,而蔺广东却对郭田丽说“去年已和你丈夫谈妥”,已经给了韩耀英4000块钱。郭田丽坚持要“今天就解决”,由此双方发生口角,郭田丽辱骂院长,并用穿的布鞋去打院长,碰倒了院长的水杯。院方随即报警,出警的保安镇派出所依照法律程序,当天“……给予郭田丽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保安镇派出所副所长朱雄安认为,郭田丽辱骂蔺广东,骂的话说出来很不好听,郭还脱下一只鞋去砸蔺广东,被蔺挡住了。“但定性不是按这个定性的,是按扰乱事业单位秩序定的性”,“处罚认定书就是我们的最后认定”。

  记者调查

  处罚依据到底是什么

  志丹县公安局对郭田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这样写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却没有“第一款”,该条全文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无独有偶,志丹县公安局保安镇派出所给郭田丽的传唤证是这样写的:“因你涉嫌扰乱事业单位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限你于2006年2月10日9时30分到保安(镇)派出所接受讯问。”而该款内容规定为:“严厉禁止下列行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我老婆从来没有这种病,怎么就适用精神病人的条款呢?”韩耀英哭笑不得。经记者了解,无论是医院还是警方,也都从来没有怀疑过郭田丽是“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

  专家观点

  警方不能滥用“条例”

  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说,在医院与患者家属存在医疗争议的前提下,院方有责任积极与患者家属沟通。医患双方发生争执,公安机关不能轻率作出处罚决定,而应以法律为准绳,调查事实真相,再作决定。公安局对当事人的传唤依据和处罚依据更需要与“条例”规定的情况吻合,不得滥用“条例”。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贾宇说,如果公安机关法律根据引用错误,说明办案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法律素养不够,责任心也不强,公安机关应及时纠正错误。

  (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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