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打折商品没有理由不退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6:55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肖蓓

  春节前后,许多经营者都打出了“清仓打折”、“换季大减价”等手段促销换季商品。然而,当消费者发现折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却以“折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不承担“三包”责任。对此,上海市消保委昨日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提示,“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没有法律依据,非质量问题打折仍要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林小姐致电消保委咨询,今年春节购买了某品牌打三折的裤子,回家后却发现裤子的膝盖处有一个小洞,于是她找到店家要求调换。而店家却以“减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调换。

  那么,经营者对于折价商品是否享有“三包”责任?对此,消保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已经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