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着水库没水吃,守着电站不敢用电。电站越建越多,群众越迁越穷”。日前,中共中央党校课题组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黄河上游青海河谷的水电开发不但没有富了当地群众,反而加深了当地贫困(2月15日新华社)。
在黄河上游青海河谷地区进行水电开发,按说属于因地制宜的富民办法。但农牧民们为建设水电站让出土地后,不得已搬迁至不利于耕作的地区,却又不能从水电开发的收成
中获取利益,这导致群众不但不能因为水电开发脱贫,反而贫困程度进一步加重。
尽管当地群众获得了一些拆迁补偿,但当地落后的经济状况、闭塞环境及不便交通,致使补偿款难以转化为农牧民投入工商行业发家致富的原始资本,所以当他们因搬迁、看病、支付教育费而将这笔钱花完后,就依然一无所有,生活重又陷入困境。
所以,给付拆迁补偿费难以有效解决当地群众的生计问题,根本的办法还在于建立让农牧民脱贫的长效机制。比如将这样的“一锤子买卖”改变为让农牧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水电项目,或者由当地政府帮助借贷成为水电开发的股东,则农牧民们就能常年从水电开发的收益中分成,这样他们以后的生活就能长期确获保障,当地群众脱贫的目标就可能相对更快地实现。
中央党校课题组在调查报告中提出,“调整水电税收分成比例,增加当地县级财政的收入”,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农牧民从水电开发项目中获益,但即便水电税收进入县级财政的比例有所增多,这笔资金能有多少真正进入当地群众的口袋还是一个未知数,因为这一切都还取决于当地政府的富民决心与扶民意识,及相关财税制度的完善程度。如果在此基础上能有更完善的措施安排,帮助农牧民与水电开发的其他各方形成法律契约关系,则他们的收益就能获得法律的有力保障。
当然,政府有权出于公共需要征用土地,而且入股也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但进行水电开发属于政府与国家行为,政府与国家及国企是其主要利益的收获者,而政府与国家又承担着助群众脱贫的职责与义务,所以提出让农牧民入股水电项目甚至应该是政府应有的主动行为。
尽管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改革事业的根本目的还在于实现共同富裕。而建立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在这过程当中,尤其需要注重纳入广大农牧民、工人这样的普通人群,而绝不能将他们排斥在利益分配之外,又让其承担改革与发展的全部成本。否则,不但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的目标难以实现,也有违基本的社会正义。(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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