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餐厅情人节设规:人均消费百元才准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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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07:09 东方早报 | |||||||||
早报专稿 崔致梁 昨天晚上,市民瞿小姐在淮海路百盛店季诺意式休闲餐厅(Gino Cafe)用餐时遇到了麻烦:门口的服务员先是告诉她必须消费100元才能进入餐厅用餐;然而当她和朋友点菜后却又被告知必须人均消费100元。据了解,季诺意式休闲餐厅这一举措把许多消费者拒之门外。
瞿小姐称,昨天晚上8时10分,当她和朋友到季诺意式休闲餐厅(以下简称季诺)准备用餐时,服务员却把他们和不少顾客拦在餐厅门外说“必须消费100元才准许入内”。经常在季诺用餐的瞿小姐觉得非常奇怪,询问后被告知“情人节,上面通知必须有最低消费”。 让瞿小姐气愤的是,等她和朋友点了菜之后,却被服务员告知“仅消费了151元,不够200元”。瞿小姐让服务员把餐厅经理叫来理论。季诺百盛店的经理陈瑶解释说,接到上面通知,情人节这天人均消费至少是100元。“目前我所知道的是淮海路上的三家季诺餐厅全部实行最低消费。”陈瑶说。 “我觉得季诺氛围还不错,所以经常来,没有想到他们会这么做。”经常在季诺用餐的瞿小姐说,“季诺这种(设置最低消费的)做法太让我失望了,我今后不打算再来。”记者在现场看到,自晚上8时20分到9时,有近二十人因为最低消费而选择离去。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也就是说,顾客作为消费者可以选择进饭店消费,也可以不选择进饭店消费;进饭店消费后,可以对消费哪种商品和选择哪种服务有选择权。”吴冬律师说,餐厅作为一种对外开放的服务场所设置最低消费属于“强制消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的规定。 “对于饭店设置最低消费,我们应该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结合起来看,这样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吴冬这样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