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超市的经理说我在超市投了毒也放了炸弹!”剡某在法庭上耷拉着头低声说。1月20日,因在超市薯片里投毒,年仅18岁的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16岁时,中学毕业的剡某从陕西省咸阳市来北京打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丰台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05年1月15日被刑满释放。出狱后,剡某在一家餐馆做服务生,但微薄的工资不能满足他的欲望。
一天,剡某在电视上看到有人借投毒敲诈,自己便想效仿“挣”一笔还债。他从一个三轮车车夫那里花50元买了敌敌畏,又从一家诊所要了一个针管。2005年10月12日12时,他来到北京六里桥易初莲花超市,看见扶梯两侧摆放了50多袋薯片,他拿出其中的一袋,将农药注射到里面。然后把这包薯片放在了最下面。
两个小时后,剡某给超市打电话,但没有找到负责人。两天后,剡某才再次给超市经理打去电话,称自己向薯片投毒,“我让他们把薯片撤了,给我2万元,我就告诉他其他投毒的地方。”剡某在法庭上低下了头。超市将薯片全部下架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剡某此后多次和经理讨价还价,最后两人以2000元敲定。超市经理和伪装成出租司机的警察一起来到万丰路给剡某送钱。此时,剡某还拿着望远镜在马路的对面遥控“指挥”,让其将钱放在垃圾桶里。剡某取钱的时候被抓获。
北京市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剡某无视国家法律,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予处罚。但鉴于剡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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