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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检修应提前3天公告 不及时抢修要负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14:28 中国消费网

  《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网上征求意见

  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从2月8日至28日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及首都之窗网站上向市民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市从1998年8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而为了加强本
市燃气安全管理,在燃气管理办法施行7年的基础上,新的《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规在内容上进行了补充,并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因计划检修等作业影响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的区域予以公告。而原办法规定供气单位应提前2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新条例将此时间提前了两天,这个时间上的变动给用户提供了更充分的应对时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处置,发生燃气事故未按预案要求组织抢修、救援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原办法对企业接到报修后的处理并没有做明确处罚规定。(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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