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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来信:我在无锡商业医院的隆胸遭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9:08 中国消费网

  【编者按】2006年1月初,人民网人民热线收到无锡市王丽(化名)来信,反映她在无锡市商业医院做隆胸手术失败,给其身心带来了无尽的痛苦。王丽称,她曾多次找医院和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无结果。人民网收信后,立即将来信转发给无锡市卫生局医政处调查处理。1月26日,无锡市卫生局致函人民热线,建议王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隆胸纠纷。以下是两封来信的全文:

  人民热线:

  2002年3月,我偶然从电视上看到无锡商业医院30分钟做完美女的隆胸广告。心想年纪大了,弥补一下缺憾,提高一下自信,抱着这样的想法,2002年3月18日,我去商业医院(职工医院)进行咨询。当时接待我的是位姓刘的女护士。我说咨询一下,价格多少,她说5500元,还说今天陈坚栋医师刚好有空。预约的人很多,你今天赶快做吧!我想既然这么方便,花5500元可以搞定,我可以考虑一下,她说别考虑了,早一天做,早一天享受。我说要和丈夫商量一下,她连连推我进手术室,陈医生已经到了,我当时稀里糊涂跟着她进了手术室,现在回想起来真后悔。

  手术进行了半个多小时,出了手术室一位护士说你去交钱吧,18468元。我差点吓晕了。我说没那么多钱,她说不行的。我怕人笑话,无奈之下,两个会计一直盯着我到我爱人单位。好不容易凑了18468元钱给了

医院。而我从厂里内退后只有450元工资。

  事隔三月,情况发生了,两个乳房一大一小全部发硬,胀疼,又不能穿文胸,睡觉不能侧睡。我找到了医院手术医师(当时右乳房还有颗粒的东西垂在下面),他说你过一段时间,等天凉爽一点再帮你重新软化一下,整形一下,一定不会再有问题。

  等到2003年10月份,重新整形后,又花了消炎药水费用500元左右,又疼又胀。心想只要好了就算了,但还不到三个月,又开始出现硬块,整个乳房像石头一样硬,伴有隐隐作痛。我又找到陈坚栋医师,他说只是个案,而且你自身包膜有问题,属于正常并发症,不要紧,我说我痛的难受,他说慢慢会好的。我不懂医学知识,只能苦苦忍受,我说怕出问题,会不会在隆胸问题上导致癌症?他说怕你就抽掉,我说抽不干净怎么办?他说肯定抽掉95%等。我又怕抽材料问题,又一直忍着。

  2005年5月的一天,我看了央视新闻调查节目有关“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医疗事故报道,恐慌再一次占据了我的心。吃不下,睡不好,又去找医院。陈坚栋医师还是那句话,要怕抽掉,总共去了二十几次,医院怕我闹事,影响整容生意,所以妥协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000元整。还叫我签了所谓的终身协议。我不肯签,陈医师讲,这只是应付财务做账用,没关系的,不签字从财务拿不到钱。我信以为真就签了。

  2005年10月份,我又在电视上看到了隆胸失败的节目,刚放下的心又产生了恐惧。我又去找院方,院方说,我已赔偿你精神损失费了,要怕你抽掉,你是自身问题。我说以前乳房很健康,你要负全部责任。后来我又找院长,找卫生局投诉,都没有结果。我不会打官司,也没钱打官司,现在还要打工挣钱。在无助的情况下,最后和家人商量,先把材料抽掉后再说。

  2005年12月7日,我在原来的商业医院,还是那位陈坚栋医师给我做抽吸材料手术,手术从下午2时30分一直进行到6时左右,我再一次承受了三个多小时的痛苦。术后感觉乳房怕冷,右乳房触摸有硬块,左乳房也有但没有右乳房硬。后来我又去找陈医师,他说你这是自身组织问题,要过半年或三个月后才消失。我怀疑材料没抽干净,因为抽吸手术之前,我特意去甲级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做了彩超,医生讲材料注射很散,不容易抽干净,要分几次抽,不可能抽干净。那留在体内的注射材料会伴我一生,也就是说我要一辈子背着思想包袱。

  没有办法,我只有求助人民热线。我现在要求赔偿所有的损失,要求院方赔偿我手术全部费用。抽吸过后遗留在体内的“注射凝胶”究竟存在百分之多少,给我一个肯定答复。陈坚栋医师讲顶多遗留在体内10%左右,那这10%左右能有安全性保证吗?他说不敢肯定。所以,我要求院方买一份终身

医疗保险(意外)。

  无奈的求助者:王丽(化名)

  2005年12月18日

  无锡市卫生局回函:隆胸手术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人民热线:

  2006年1月24日转来患者王某的投诉信收悉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患者王某于2002年3月18日到无锡市商业医院要求隆胸手术,2005年11月22日到我局投诉,医患双方已于2005年5月23日签定赔偿协议书,我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我局接待人员当面告知王某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通过三条途径解决争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我局建议王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根据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亲水性聚丙烯酰胺使用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09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该产品只限于在具有整形外科手术条件的三甲以上医院使用。无锡市商业医院已停止此类整形手术。专此报告!

  无锡市卫生局(盖章)

  2006年1月25日

  【注:人民热线专栏所发来函照登及来函答复稿件,不代表

人民网立场。欢迎涉及到的单位及人员对来函发表意见。】(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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