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报报道】 新华社上海2月3日电:上海的阎先生在20个月内,在同一法院以经营者欺诈为由提起18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退一赔一。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认定阎先生的行为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一审判决驳回阎先生的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21日,阎先生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明虾5盒。
12月12日,阎先生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称重量和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对所购大明虾进行退货并另行赔偿432元。而超市则认为,大明虾盒上标志“1”并非指一公斤,而是指一件,且阎先生也不能证明现在所出示的物品就是11月21日所购商品。超市并未伪造生产日期,不构成欺诈。
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发现阎先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5年12月12日,仅在杨浦区法院就作为原告提起了18起民事诉讼,被告均为辖区的商家,诉讼请求也均是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在20个月内,仅在上海市杨浦区即提起18起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该情况足以说明:阎先生的购物、诉讼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而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阎先生采取有意购买再进行诉讼的行为,造成物品变质、腐臭,该损失应由其自负。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阎先生要求超市退货并按一倍货款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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