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北京随意断气源最高罚一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7:43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王娜) 燃气经营单位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违反本规定将有可能被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的内容。该草案昨起至本月28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该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燃气供应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发生燃
气安全供应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和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燃气供应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及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违者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救援, 进行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否则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按规定,供应单位对用户设施每年最少查一次,执行政府规定的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改变。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